公证遗嘱的效力之争
按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虽然公证遗嘱不是铁定有效,如果对委托人的情况了解不透彻,也会导致公证遗嘱失真失效,但是,就一般而言,公证书的证据力是比较难以撼动的。
案例:
徐老伯与原配妻子育有一儿,1975年离异,儿子随母生活。后徐老伯与带一未成年儿子的钱大妈再婚,没再生育。
2018年10月,徐老伯到公证机关订立遗嘱,表示自己两次婚姻无子女,两处房产中自己拥有的份额归弟弟继承,公证机关给出公证书。2019年2月徐老伯去世后,钱大妈去办理继承公证,在中国公证网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上未发现徐老伯有公证遗嘱,随即办理了继承公证,并且钱大妈儿子表示放弃继承,房产权登记在钱大妈一人名下,之后钱大妈要求徐老伯弟弟搬出正在使用的房屋,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徐老伯弟弟出示了徐老伯2018年所立的公证遗嘱,法院认为,虽然公证遗嘱在网站上查不到登记信息并不影响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按徐老伯与钱大妈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中各二分之一归徐老伯弟弟所有,钱大妈不服上诉。
上诉时钱大妈指出,徐老伯明知自己有一亲子与一继子,公证书上称没有子女,若不是自己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就是受其弟弟唆使,采用欺骗的手法剥夺徐老伯子女的继承权,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该公证遗嘱内容也是无效的。同时,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工作人员并没有认真负责地对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造成这份公证书在制作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因而公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值得怀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徐老伯弟弟提供的公证遗嘱载明,徐老伯与妻子共有两处房产,在其身故之后,属于徐老伯的产权份额指定归其弟弟所有。该遗嘱虽在表述子女情况时与实际不符,但其余内容真实、合法,且该子女情况表述的错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认定该公证遗嘱有效。至于该遗嘱经公证后能否在中国公证网遗嘱备案平台中被查询到,系公证处的操作问题,并不是公证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因此,钱大妈认为公证遗嘱存在严重瑕疵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理由,不予采纳。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解读:
徐老伯与钱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两套房,他愿意将自己在房产中所拥有的份额给弟弟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遗嘱可以指定某个继承人或是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其个人遗产,徐老伯遗嘱让其弟弟继承,符合法律规定。徐老伯在制订公证遗嘱时,或许为了避免些许麻烦,在子女一栏中填写无子女,这个失真情况,令他的遗嘱的整体真实性受到了质疑。法院确认了公证书其他条款的真实性,并且即使徐老伯在遗嘱中载明有子女,同样可以将遗产指定给自己弟弟而不是子女继承,即是否存在子女,都与实际遗产继承不矛盾。二审法院终结此案,徐老伯弟弟按其哥哥的意愿,获得了房产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