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对工伤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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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一本通

作者: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

当当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雇请的点工受伤
定作人是否需要对工伤承担责任呢
近日,福清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揽人雇请的点工受伤

王某甲、王某乙兄弟二人将旧房翻建成相邻的两座房屋,并将其中的泥水作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周某某,将模板作业发包给周某,周某某和周某均无相应建筑业施工资质,钟某某以点工形式为周某某提供劳务。

2015年9月,钟某某受周某某指示前往从事泥水补缝劳务,在王某乙自建房屋楼梯处失足受伤,当日即被送医治疗,住院19天,出院诊断为:

1

右踝关节开放性粉碎骨折;

2

右距骨开放性粉碎骨折;

3

内踝骨质缺如。

出院后,钟某某还在福清市某医院诊疗过。经司法鉴定,钟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钟某某取出右距骨骨折内固定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估算为6000元。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向钟某某支付治疗费用20000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因赔偿纠纷经街道及村委调解未果,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596.63元(已扣除周某某支付的20000元)。审理中,原告钟某某撤回对后续治疗费6000元的诉请,表示待实际支出后再追偿。

庭审中各方争执不下

王某乙辩称

钟某某是到王某甲家劳务,因两家房屋相连,钟某某未经其同意,图方便直接从楼梯模板上行走并因此受伤,其本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输12

王某甲辩称

泥水、木工分别委托给周某某、周某,兄弟俩是各自委托,并非共同委托;钟某某是周某某的雇员,且在王某乙的建筑现场受伤,其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钟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输12

周某某辩称

因共同委托较单独委托收取的费用更少,王某乙和王某甲共同委托其为旧房翻新提供泥水工程方面的服务。钟某某受伤系王某甲安排工作导致,故其须对钟某某受伤承担责任。同时,钟某某明知木模施工未完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听木工师傅警示,自行涉险,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输1

周某辩称

钟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周某某应承担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钟某某在无相应资质情况下,一个人做应由两个人完成的工作,最后失足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输12

福清法院分析认为

1

定作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

王某乙、王某甲将建房泥水、模板作业发包给周某某、周某,双方均为承揽合同关系。王某甲提交借支条、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乙、王某甲建房时内部分别核算,但从周某某提交的建房施工图纸及当事人陈述看,二者发包时提供的平面图纸系将两座房屋作为一个整体,且建房时两座房屋的泥水、模板施工作业一起进行,可认定对外系整体发包。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住宅施工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王某乙、王某甲作为建造房屋的共同定作人,将建房泥水、模板等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周某某、周某等承接施工,存在选任过失。王某甲否认钟某某前来为其家补缝,但综合周某某、周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该主张有悖事实;王某乙自认平时施工现场无人看管,未尽到建房人的安全管理之责。二人对钟某某受伤亦存在过错,应对其选任及安全管理之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周某某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钟某某为周某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周某某应承担钟某某在劳务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钟某某因劳务受伤,周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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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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