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对工伤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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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一本通
作者: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
当当
承揽人雇请的点工受伤
王某甲、王某乙兄弟二人将旧房翻建成相邻的两座房屋,并将其中的泥水作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周某某,将模板作业发包给周某,周某某和周某均无相应建筑业施工资质,钟某某以点工形式为周某某提供劳务。
1
右踝关节开放性粉碎骨折;
2
右距骨开放性粉碎骨折;
3
内踝骨质缺如。
庭审中各方争执不下
王某乙辩称
钟某某是到王某甲家劳务,因两家房屋相连,钟某某未经其同意,图方便直接从楼梯模板上行走并因此受伤,其本人对本起事故负有重大责任。
输12
王某甲辩称
泥水、木工分别委托给周某某、周某,兄弟俩是各自委托,并非共同委托;钟某某是周某某的雇员,且在王某乙的建筑现场受伤,其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钟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输12
周某某辩称
因共同委托较单独委托收取的费用更少,王某乙和王某甲共同委托其为旧房翻新提供泥水工程方面的服务。钟某某受伤系王某甲安排工作导致,故其须对钟某某受伤承担责任。同时,钟某某明知木模施工未完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听木工师傅警示,自行涉险,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输1
周某辩称
钟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周某某应承担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钟某某在无相应资质情况下,一个人做应由两个人完成的工作,最后失足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输12
福清法院分析认为
1
定作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之责
2
周某某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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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实务案例解析
作者: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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