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日晚七时许,北京市某区一健身游泳馆发生氯气泄漏,致60余人呼吸道不适,出现头晕呕吐症状,被紧急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其中38人在医院留观治疗,23人自行离院,某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游泳馆周边空气进行检测,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联动。区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公安机关依法控制了包括游泳馆老板孙某某、氯气管理者、游泳教练等所有涉事人员。因为刘某是游泳馆所在的物业负责人,同时游泳馆老板孙某某租赁经营场地时,刘某为其提供过帮助。因此刘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律师接受刘某妻子赵某某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刘某,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未获公安机关批准。其后辩护人多次前往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不起诉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关于刘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意见书》。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及法理依据(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该规定,构成该罪需要满足几个要件: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主体改为一般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6日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据此,对于实际控制人及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属于疑难问题之一。在这里的投资人应当仅指在企业中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不能包括一般投资人。因为在实践中投资人的情况极为复杂,有大股东、小股东,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程度、权限不尽相同,更有甚者,有些投资人仅仅履行了出资义务,对企业完全不了解,不参与企业任何的经营管理,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加以区分,一概追究刑事责任则会造成刑罚范围过大。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该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可能是故意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管理规定造成了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对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是过失行为,否则行为人便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该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为不服从管理。这里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包括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条例、办法、规则、章程及制度等。
二、律师观点与辩护要点
针对嫌疑人刘某的涉案情形,结合以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观点为:嫌疑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嫌疑人刘某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并不是发生事故的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因此嫌疑人刘某不可能在涉事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中违反涉事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嫌疑人刘某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而非涉事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嫌疑人刘某不是涉事公司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员工,更不是指挥涉事公司员工进行生产经营的人员。
3、嫌疑人刘某不是涉事公司的员工,不参与涉事公司的经营管理,更没有在涉事公司的工作现场。因此其没有义务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涉事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从法律上讲嫌疑人刘某没有预见的义务。因此嫌疑人刘某对于涉事公司涉嫌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因此嫌疑人刘某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其不是《刑法》一百三十四条所惩罚的对象。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嫌疑人刘某的陈述,案件事实等,嫌疑人刘某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嫌疑人刘某不符合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其应当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案件结果嫌疑人刘某于2020年1月在春节前夕,被批准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火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
三、正确确定责任……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