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博物馆藏元代“扬州元宝”考 ——兼论元代前期白银的使用和流通
“至元十四年扬州元宝”五十两银锭是中国财税博物馆于2004年从嘉德国际拍卖公司征购并收藏的,现陈列于该馆中国古代财税历史展厅。该银锭的两端呈弧形,束腰,首端宽9.8厘米,腰宽5.5厘米,厚3厘米,通长13.8厘米,重1930克。该锭表面堑有多行铭文:“至元十四年 扬州 行中书省 重伍拾两 库官王仲方 销银官王珪 铸银侯君用 称验银库子侯成。”银锭背面阴刻“元宝”铭文二字。
除了中国财税博物馆收藏外,铭文背“元宝”的元代银锭全国不少地方都有出土及收藏,因这些银锭铭文中都有“扬州”、“元宝”字样,故统称为“扬州元宝”。本文以中国财税博物馆馆藏的“至元十四年扬州元宝”银锭为主,并结合其他收藏机构收藏的此类银锭,对银锭铭文及其铸造的背景成因做了考证和诠释。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元代前期的白银的流通和使用做了一番梳理,并从多方面分析了白银为何没有成为元朝主要货币的原因。
从公开资料来看,最早出土发现的“扬州元宝”是在江苏句容出土的。1956年,句容县春修水利中,在赤山湖畔杨立山桥处,出土两件元代银锭,[1]其中一件为此类银锭,该锭长14.5厘米,厚3厘米,重1897.2克,正面铭文有三行,分别是:“平准 至元十四年 银五十两”、“铸银官 提领 大使 副使 库子杨良珪”、“提举司 银匠彭兴祖 刘庆 称子韩益”。背面铭文“元宝”。 1983年,辽宁省朝阳市西涝村出土一件,该锭长14.2厘米,首宽10.6-10.7厘米,厚3.4-4.2厘米,重1690.3克,正面铭文为:“扬州 至元十四年 监铸官□ 库官孟珪 称验银库子主官 销银官王琪 银匠何三 重五十四两”。背面铭文“元宝”。该锭现收藏于辽宁省博物院。
1988年5月,上海市金山县干巷乡寒坪村社员在胜利大桥北岸兴修水利挖土时,掘得元代至元十四年铸元宝,[2]该锭长15.4厘米,厚3厘米,重1834克,铭文为“扬州 至元十四年 行中书省 库官孟珪 销银官王琪 验银库子吴武、银匠侯君用 重五十两”。背面铭文“元宝”。2000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土一件,该锭长13.8厘米,首宽9.9厘米,腰宽5.5厘米,高3.2厘米,重1925克,正面铭文:“扬州 至元十四年 行中书省 铸银官刘硅 销银官王□ 验银库子景春 银匠侯仓明 五十两银”,背面为“元宝”。
上海博物馆藏有一件“至元十三年元宝”,这件银锭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年代最早的堑刻有“元宝”字样的银锭,它是由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从长宁县公安局接收的。该锭长14厘米,首宽9.8厘米,腰宽5.8厘米,重1876克,正面铭文有三行,分别是:“扬州 至元十三年 行中书省监铸官萁、库官孟珪□□官王、验银库子其成 银匠侯仓明 五十两”。背面铭文“元宝”。
台北历史博物馆也有一件与中国财税博物馆类似的银锭,该锭曾见于陈鸿彬《树荫堂藏元宝千种》中,正面铭文有三行,分别是“扬州 至元十四年 行中书省”、“扬州销银官王珪 称验银库子侯武”、“库官王仲方 铸银侯君用 重五十两”。背面阴刻铭文“元宝”。中国钱币博物馆也藏有一件,该锭长14.1厘米,束腰宽6cm,重1921.3克[3]。正面铭文为:扬州 至元十四年 行中书省 重五十两 重四十九两九□ 销银官王□ 库官孟珪 银匠王□成 银匠□文三 称验银库子□□,背面铭文“元宝”。另外,黑龙江省博物馆也藏有一件扬州元宝,亦有相似铭文。
2007年嘉德国际拍卖公司春拍一件元代扬州元宝,拍卖价291000元,铭文:“扬州 行中书省 至元十四年 庚字号 口口销铸官刘痎 销银官王瑛 银匠侯君用银匠杜元亮口 库官孟痎 拾成色 重五十两 口银掌事袁业 口银库三宝合口”,背面“元宝”。2010年北京华夏藏珍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秋拍元代扬州元宝五十两银锭,成交价为1254400元。正面铭文:“扬州 行中书省 至元十四年 天字号 省监销铸官刘珪 销银官王琪 银匠侯君用 银匠杜元亮□ 库官孟珪 拾成色 重伍拾两 □银掌事申惟义 银□□卫佑之”;背面铭文“元宝”。
截至目前,国内发现的元代扬州背“元宝”银锭12件,现列表如下[4]:
比较以上各地出土收藏及拍卖的“扬州元宝”铭文,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上海博物馆收藏的银锭为至元十三年外,其他都是在至元十四年铸造的,这些银锭是元代早期纪年银锭的代表。铭文中的销银官王琪、库官孟珪、银匠侯君用等反复出现,说明这些银锭是在同一地方铸造的。上海金山博物馆收藏的银锭中有“验银库子吴武”, 辽宁朝阳出土银锭有“秤验银库子主官”, 台北历史博物馆与中国财税博物馆收藏银锭有 “秤验银库子侯武”, 2003北京华辰秋拍银锭有“验银库子景春”铭文,表明元代银锭的铸造有专门的检验机构,而“验银库子”则是检验机构中鉴定银锭成色、重量的专业人员。我们知道,白银作为流通货币,其计值始终以它的成色和重量作为最基本的依据,所以长期以来,白银一直处于称量货币阶段。在重量等同的情况下,白银成色越高其价值越大,成色越低其价值就越小。在宋代,对白银成色的称呼比较多,仅仅在银锭铭文上就有真花银、花银、京销银、肥花银、京销细渗、煎销花银、真光银、六花银、真花录银、京销渗银等等,这些名称的排列先后,代表着它们各自成色由高到低之间的差别。在金代银锭铭文中也有真花银、上等银、中上等银、中白银、中白上花银等成色称呼。元代银锭中关于成色的称呼不多见,但根据目前所见的元代银锭,其成色一般在98%左右。关于银锭的重量,唐代基本有五两、十两和五十两三种,其中五十两居多。实测后,五两重约207—211克之间,十两重约417—439克之间,五十两重在2030—2115克之间,即唐代每两大约重42克。[5]宋代银锭五十两居多,实测重量在1850—2005克之间。由此,宋代银锭每两重约39—40克。金代银两约40克左右,跟宋代差不多。元代银锭每两重量也不等,为36克—40克之间。“秤验银库子”在银锭铭文中的出现表明了元代政府对白银浇铸的统一管理,这样可以避免银锭成色和重量的不统一,如果银锭的成色和重量与实际有偏差,则“秤验银库子”也难逃其咎,必将收到惩罚。在列表中八件银锭有“行中书省”铭文。行中书省为元朝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民间简称“省”或“省”。元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其统治,元世祖遵用汉法,在政治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他确立皇帝在全国的最高统治地位,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除京畿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河南、内蒙古部分地区)直属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这十个行中书省分别为陕西等处行中书省、辽阳等处行中书省、甘肃等处行中书省、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四川等处行中书省、云南等处行中书省、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江浙等处行书省、江西等处行中书省、岭北等处行中书省。
根据学者钱穆的说法,元朝政府所设的“行中书省”意为“行动的中书省”,即中央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与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有权力来源上的不同。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行中书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行省制度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上得到保证,这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上的一大变革。
行中书省其职责不仅负责官吏的考核与升迁,也负责境内农桑水利、漕运以及维护帝国运转的重要的赋税征收等经济事宜。至元十三年,元灭南宋,置江淮行省于扬州,统两淮、两浙地区,又称淮东行省、扬州行省。至正二十一年,徙省治于杭州,称江浙行省。二十三年,还治扬州,称江淮行省。其统辖区域包括江苏南部、浙江、福建两省及江西部分地区。银锭铭文中多处提及“扬州 行中书省”,扬州正是元灭南宋后设立的江淮行省的省治所在,因此我们可以推测这些银锭的铸造应该是在扬州地区铸造并上缴国库的。
江苏句容赤山湖畔出土的银锭有“平准”及“提举司”铭文。“平准”即“平准库”,是“平准行用库”的简称。元代的平准库主要有两种职能,一是平抑物价,二是通利钞法。[6]因而平准银是元代钞法的准备金,不论是元大都还是各路都要有足够的准备金才能发行宝钞。当时,白银不仅被使用于俸禄、军饷、赏赐、赋税和大宗物品的交易,而且在流通领域白银和宝钞可以自由兑换,这点跟近代货币制度中的银本位制很相似。
元代曾经设立交钞提举司、宝钞总库,其主要职能是管理货币和发行货币。江苏句容赤山湖畔出土银锭中提到的提举司即为交钞提举司。监铸官是监督铸造银锭的官员,从五品。库官和销银官是管理库房和铸造银锭的官员,一般都有汉人担任,官职较低。[7]
列表中出现的“扬州元宝”其铸造年代在至元十三年、至元十四年之间。关于这批银锭的铸造年代在史书上曾有记载:“银锭上字号扬州元宝,乃至元十三年大兵平宋回扬州,丞相伯颜号令搜检将士行李,所得撒花银子销铸作锭,每重五十两。归朝献纳世祖,大会皇子、王孙、驸马、国戚,从而颁赐或用货卖,所以民间有此锭也,朝廷亦自铸,至元十四年者,重四十九两,十五年者,重四十八两。”[8]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看出至元十三年,丞相伯颜平定南宋后回到江淮行省的都会—扬州,用搜刮将士行李所得的银两铸成五十两重的银锭,进献给皇帝、王公贵族的贡品。
我们现在对银锭有个特殊的称呼“元宝”,其实“元宝”最早就出现于元朝,从字面意思上应该是元朝宝货的简称。1266年,至元三年,“立制国用司,总天下钱谷,以(杨)湜为员外郎,佩金符,湜计帑立籍,具其出入之算,每月终上之,遂定为令。加诸路交钞都提举,上钞法便宜事,谓平准行用库白金出入,有偷滥之弊,请以五十两铸为锭,文以元宝,用之便。”[8]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杨湜在至元三年(1266年)就向当时的元世祖忽必烈奏请将白银铸成五十两“元宝”银锭,作为货币流通。
然而,对于丞相伯颜与“扬州元宝”的关系,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胡悦在《元宝辨误》中引用《元史》中关于伯颜的叙述予以反驳。“1276年,“至元十三年二月辛丑(初五)” 南宋亡。“伯颜就遣宋内侍王僻入宫,收宋国衮冕……。戊申(十二),立浙东西宣慰司于临安(今杭州)。…… , 庚申(二十四),(朝廷)召伯颜偕宋君(赵显) 臣入朝(元上都,今内蒙古正兰旗。大都, 今北京市) ……。三月丁卯(初一或初二) ,伯颜入临安。乙亥(初九或初十,伯颜等(包括亡宋君臣人等)发临安。五月乙未朔(初一),伯颜以宋主显至上都。”[9] 据此,他以为伯颜根本没有在“ 扬州” 停留并“ 搜捡将士行李”之事。根据史料记载,元朝大锭也只有五十两银锭,根本没有出土记录“四十九两,四十八两”者。因此他认为丞相伯颜最早铸造“扬州元宝”银锭是有误的。
当然这些都是学术上的争论,“扬州元宝”银锭是谁最早铸造的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元宝银锭的出现是当时社会用银制度的大变化,从此以后,白银以“大元通行宝货”的形式奠定了在元朝货币制度中的地位。
蒙古初无货币,只以羊马及其他畜产品进行物物交换。征服中原取代金朝成为华北新统治者的蒙古帝国,从元太宗窝阔台时期即将宋、金时代以铜钱或者纸币纳税的专卖税、商税改为以银纳税来运作。蒙古帝国首先在黄河以北设置十路课税所,开始正式征税,使以酒、醋、盐为首的专卖税以银纳税,课税额定为50万两白银,后提高到110万两。蒙古帝国自太宗朝开始还实行称为“包银”的以银缴纳的户税,一户征收银4—5两。包银在宪宗时代提高到6两,后减少为4两,并允许2两以丝等折纳。[10]
太宗八年(1236),汉人于元奏行交钞,遂下诏印造发行,并采纳耶律楚材的意见,鉴于金末钞法之弊,发行额不超过万锭(50 万贯)。宪宗元年(1251),真定路总管史楫奏太后批准(真定路为太后封邑),立“银钞相权法”,从而确立以白银为价值基准发行纸币的政策。“度低昂而为重轻”,真定银钞得以“变涩滞为通便”,并奉太后旨扩大流通于燕、赵、唐、邓间。三年,忽必烈受京兆分地,于京兆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11]
忽必烈继承汗位后,建国号为中统,并设置中书省,在华北着手建立基于官僚制、州县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忽必烈政权在创建初期,为填补财政空缺、统一货币而形成庞大的货币需求,必须在成为根据地的华北筹备大量的货币,将其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发行,并使之流通。中统元年(1260年)忽必烈推广、完善“银钞相权法”,在货币上主张“行钞不行钱”,用中统钞替代各地分别发行的地方性纸币。
忽必烈发行货币,其可使用的货币方式分为三种,分别是白银、铜钱和纸币。但是,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他却选择了以白银为本、行用纸币、禁银流通的货币政策。[12]中统元年七月发行交钞,同年十月发行“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钞”,后又发行“至元通行宝钞”。为了便于纸币的发行和管理,还设置诸路交钞提举司,其下附属交钞库、印造局、元宝交钞库、抄纸房等诸机构,分别掌管纸币与金银的兑换、新旧纸币的交换、印造、收藏等。在地方,于各路设置钞库,进行纸币与金银的兑换、新旧纸币的交换。[13]那么,忽必烈时期为何发行交钞、中统钞,实行纸币制度,而没有实行可与纸币进行兑换的白银制度呢?于是笔者沿着这一思路,对其原因进行了深一步的探究。
第一,我们先了解一下忽必烈时期面临的形势。元宪宗蒙哥在进攻南宋的途中病逝后,忽必烈与阿里不哥围绕可汗展开激烈的竞争。后两人各自立为大汗。这一时期,忽必烈一方面与阿里不哥在北方争斗,另一方面在西南方还与南宋对峙。常年的征战以及建设新国家所需的各项开支,消耗掉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世祖新即大位,国家经费为数不貲,且素无积储,何所供億”。[14]忽必烈着手削弱汉人世侯、领主的既得利益,于中统元年设置十道宣抚司,监视汉人世侯的动向。对于汉人领主,则剥夺其私自铸造白银、发行纸币以及征收赋税的权力,为政府统一发行纸币扫清障碍。
第二,忽必烈统治时期,帝国内部出现用银不足的趋势,同时,大量的白银还用于赏赐。蒙古帝国每年从华北征收的白银的数量,盐税、酒醋税等专卖税最多为220万两,包银为480万两,[15]从数量上看其财政收入至少为700万两,如果以壹两折合2贯铜钱来计算,总计达1400万贯。[16]然而这些银两一部分为支付对西亚贸易的款项,一部分要支付包括行政、军事、官员薪酬等的发放,特别是连年的对内争斗和对外的战争,消耗大量的财力,而仅仅依靠征税所得的白银,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
这一时期,蒙古帝国政府为了巩固政权,还要不断拉拢王公贵族以及有功的将领,对他们进行赏赐,其中金银为多。在《元史》卷四《世祖本纪》中记载,中统元年共支付6万余锭(折合300万两)作为定例岁赐。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的赏赐,这样,用在赏赐上的白银就更多。因此,在这种白银被大量贸易以及赏赐的情况下就显得白银越来越少,不足以支付对外战争、国家建设的需要。
第三,从赋税征收来看,占税收收入大宗的主要是田赋,田赋收入主要由农民提供。作为社会底层的农民接触白银的机会少之又少,他们的生活以及赋税缴纳主要是铜钱以及代替铜钱的纸币。从宋代到金代,大抵如此。在蒙古帝国统治的华北地区,农民为缴纳白银,不得不把手中的铜钱或者纸币去兑换白银,甚至还通过高额利息的借贷借到白银缴纳税额。这样以来,就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一些借贷的农民还不上债务,被迫出手田地,甚至卖儿卖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用银作为缴纳税收的支付手段,作为底层的农民将不得不继续忍受兑换白银以及借贷之苦,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进而引起社会矛盾,影响帝国的统治。[17]
第四,从白银本身的特点来看,它也不适合当时的货币流通及支付手段。白银相比于铜钱及纸币价值高,并且每次都要通过称量、鉴定成色来决定价值,作为一般流通手段用于日常交易时极为不便。蒙古帝国统治时期,在北方主要的流通货币是纸币,为了统一北方货币,蒙古帝国不得不用自己发行的货币去兑换北方已存的纸币,如果用白银兑换,那更增加帝国的财政负担,从而使本来就因对外战争而显得捉襟见肘的财政更加入不敷出,从而妨碍蒙古统一大业。
元朝平定南宋的过程中,政府就着手考虑以中统钞替代南宋旧币的货币政策。这一时期实行的收兑白银、以银为本、行用纸币的中统钞法不仅不能收兑到足够的白银,而且还造成严重的纸币贬值。为解决这一尴尬局面,元政府加强对白银的集中管理,严禁白银在市场上的流通。至元十九年(1282年)五月至十月,元政府强制清理、追征平准库流失的白银,将各地平准库中的金银悉数上缴国库。并紧急颁布《整治钞法条画》九条,要求各地严厉打击民间白银流通,强制白银入平准库兑换纸币。[18]《整治钞法条画》九条中,不仅明确规定金银不得作为日常支付手段,而且还对金银的使用者、加工者、钞库管理金银等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鼓励百姓检举、揭发违反规定的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白银的管理,至元二十年(1283年)、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政府又先后两次发布严格禁止民间交易使用白银的禁令。[19]同时“敕中书省整治钞法,定金银价,禁私自回易,官吏奉行不虔者罪之。”[20]
金银作为天然的货币,自一出世就注定了它们在货币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元政府三次禁银法令,并没有完全禁止民间白银的流通。白银的使用严重挤压纸币流通的空间,也直接导致纸币的贬值。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朝发布诏令,按照丞相卢世荣的方案实行改革,放弃单一流通纸币的政策,改为承认白银与铜钱的货币地位,允许白银流通并恢复铸造和使用铜钱,这一改革宣告实行了十年的“中统钞法”的失败。
基于以上几点的分析,笔者以为:在蒙古帝国早期,白银还尚未准备好作为主要的货币流通与支付手段,这一局面一直要等到明朝中后期。明朝时期商品经济空前发达,对外贸易不断扩大,通过海上丝绸之路,大量美洲白银和日本白银输入中国,增加了中国的白银供给,这为中国实行以白银为主的银本位制度提供了前提。明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把各州县的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一条鞭法”的实施从中央政府的层面以法令的形式确立了白银的本位货币地位,自此中国开始进入事实上的银本位制时代。
注释:
[1] 倪振逵《元宝》,《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5期。
[2] 孙维昌《上海市金山县出土元代银锭》,《中国钱币》第4期。
[3] 中国钱币博物馆 《中国钱币博物馆藏品选》,文物出版社2010年版,第172—173页。
[4] 李晓萍《金银流霞—古代金银货币收藏》,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5] 周详编著《银锭》,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6}李晓萍《金银流霞—古代金银货币收藏》,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7] 《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志,银部汇考二银锭字号条。
[8] 《元史》卷170,列传37,杨提传。
[9] 《元史》卷9,本纪9,世祖纪6。中华大字本第178—182页。
[10] 安部健夫《元代包银制考究》,第103—107页、第121—131页。
[11] 《元史·世祖本纪一》
[12] 王文成 《蒙古灭金前后的市场发展与白银使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
[13]关于纸币运作机构,可参考前田直典《元代钞的发行制度及其流通情况》,第45—50页。
[14] 《元文类》卷五十八《中书左丞张公神道碑》
[15] 专卖税的征收额根据《元史》卷二《太宗本纪》,己亥年条。
[16] 高桥弘臣《宋元货币史研究—元朝货币政策之形成过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
[17] 高桥弘臣《宋元货币史研究—元朝货币政策之形成过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页
[18] 宋濂 《元史》卷12,《世祖本纪》9,中华书局1976年版。
[19] 宋濂 《元史》卷12,《世祖本纪》9,中华书局1976年版
[20] 宋濂 《元史》卷13,《世祖本纪》10,中华书局1976年版
(本文刊于《中国钱币》2015年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