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内控:报关单与ERP系统的金额不一致,要补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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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东莞出口台湾的产品,如果有用系统的,是不是以交易单价及金额来报关的呀?有没有其他原因会造成报关金额与系统出货金额不等的情况啊?如果企业ERP系统金额与报关金额不相等,该如何调整系统金额,就想请教,两者不等的原因有哪些?两者不等算合理还是不合理?
结论:同一条件下,ERP系统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金额不一致是合理的,但企业自己必须清楚差异原因与数额,差异若在合理范围内,就不必做无谓的调整,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再找出差异做适当的调整。
【说明】
从物流上来看:如果你的客户是在东莞寮步海关报关,那么出口货物会从工厂运出后,经过寮步海关(二线海关)、文锦渡或皇岗海关(一线海关)、香港海关,最后在香港码头装运上船,再运输到台湾。
从交易条件来看:外销台湾的产品的交易条件可能是FOR(工厂出货价)、FOB香港、FOB基隆(或CIF基隆),而海关要求的报关价格应该是FOB出口口岸,因此会有以下的差异:
物流 |
价格 |
成本差异 |
工厂 |
EXW(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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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陆运费(2A)、保险费(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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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 海关 |
报关价格 (FOB出口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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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陆运费(2B)、保险费(3B)、报关费(4)、查货费(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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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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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陆运费(2C)、保险费(3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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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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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陆地运费(2D)、保险费(3D)、香港报关费(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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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码头 |
FOB 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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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运费(7)、保险费(8)、吊柜费等(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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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基隆 |
CIF基隆 |
如果企业系统中的交易条件是CIF基隆,那与报关单金额的差异就=(9)+(8)+(7)+(6)+(5)+(4)+(2BCD)+(3BCD);余此类推。
齐至德(DALECHI)2019-4-29于东莞
财税微波 “齐哥说”专栏独家供稿人
DALE CHI (齐至德),国际内部稽核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证书28899号),私立逢甲大学会计系毕业,专长中国关务税务及外汇实务、管理会计、内稽内控、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