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外债与全口径跨境融资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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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目前情况下,境内机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后可以委托贷款形式借给其关联方企业使用,且借款资金需满足汇发﹝2016﹞16号文中负面清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关联方借款人是否可以用该笔委托贷款资金归还其以往的外债(包括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如可以,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可以。关联方借款人归还外债须遵守外债方面的管理规定,提供还本付息通知书、税务备案证明(如需)等材料,银行须审核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里此笔外债控制信息表中的可流出金额。
32.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也应遵守16号文中有关资本项目收入资金用途的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可要求借款人开立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存放贷款资金。借款人如果没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是否也可以单独开立人民币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可以单独开立。
3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必须向境外母公司借吗?
答:不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从境外关联公司、金融机构、非关联公司等机构及非居民个人借入外债。
34.已结汇的外债可以使用购汇方式偿还吗?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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