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业务问答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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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在为企业开立进口信用证的时,已查询开证企业为A类,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当日,是否还需查询企业名录?这方面外汇管理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需要再查询企业名录。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的规定,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因此,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具体而言,银行应在以下环节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等级:
(1)贸易外汇收入: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资金人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对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加以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通知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対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查。
(2)贸易融资放款:银行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若企业不在名录,应通知企业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3)贸易外汇支出:很行在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开立信用证、签发保函、叙做海外代付等手续前,应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如果企业分类等级下降前,银行已开立远期信用证,那么在信用证到期支付时,银行可为企业向境外付款,继线履行付款责任。
7、对企业延期付汇有什么规定,如果企业在登记延期的日期不能付汇因而要求继续推迟该怎么操作,银行怎么审核?
答:延付货款是指国际收支申报的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的付汇。延付货款的报告范围如下:A类企业超过90天(付汇日期至进口日期)的延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分类期间超过30天的延付货款。延付货款的报告时限为:企业应在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时限的,需要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延付货款的报告内容包括:延付货款对应的进口货物的预计付款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等信息。企业已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网上报告的延付货款业务,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报告期限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修改,调整预计付汇日期;对经外汇局现场办理的报告业务,需要持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进行调整。
8、境内机构A公司给境内非居民B公司(香港)预付货款,后补报关单显示收货单位为A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境内C公司(为B公司关联公司,同一法人),这种逻辑关系合理么?
答:题目中对报关单显示的单位表述不准确,无法进行判断。按照货贸规定,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付汇单位一致。
注:《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规定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因此,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业务时,应切实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并道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及“表面相符”等原则,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合同、发票、报关单、提运单等)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9、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客户通过银行收取境外电商平台汇来的货款,需要遵循哪些外汇管理制度?
答: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项下收取的出口货款,应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并可通过银行结算。
10、银行的进出口客户(企业)如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报关业务,其相关的收付汇业务能否由客户自行办理?具体如何操作?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第十五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的规定,如果企业委托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业务,不能自行办理收付汇业务,而应由代理方即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收付汇手续。在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企业)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汇出;在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