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拗救拗不可取——伦炳宣诗论文选(十一)

以拗救拗不可取

伦炳宣

我们知道,格律诗中凡不合平仄格式的字称“拗” 。凡“拗”须用“救” ,有拗有救,才不为病。平拗仄救,仄拗平救,以调节音调,使其和谐,称为“拗救” 。拗救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本句自救,即孤平拗救;二是对句相救,包括大拗必救,小拗可救可不救。所谓本句自救,就是在格律诗中,五言“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一字用了仄声,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三字用了仄声而“犯孤平”时,则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偿,使其不再“孤平” ,进而符合格律要求。这种拗救具有实际意义,常被诗人在创作时运用。而第二种拗救的方法,即对句相救,则既没有实际意义,反而还会产生误导。
关于对句相救,抛开“小拗可救可不救”不说,单讨论“大拗必救”的问题。
大拗必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四字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六字拗时,必须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偿。如李商隐的《登乐游原》: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诗中出句“向晚意不适”第五字应当平声,而“不”为仄声,对句“驱车登古原”第三字应为仄声,而“登”为平声,长久以来,这种句式被认为是对句相救(大拗必救)的模式。笔者本人认为,这是“以拗救拗”。
再以“远送从此别,青山空复情。”(杜甫《奉济驿重送严公四韵》)“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孟浩然《与诸子登岘首》)为例,诗中出句的“此”、“不”、“代”当平却仄,属于拗字,对句的“空”、“吹”、“成”当仄却平,属于拗救。也就是说,用对句的非节奏点上的拗字,去救出句节奏点上的拗字,进而断言,拗救后的诗就没有格律上的毛病了。实际结果是什么呢?不妨用五言律诗的平仄格式“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来对照一下,不难看出,上述几首经过拗救的诗,出句中的拗字照样拗,对句中不该拗的又成了拗。其实,这种拗救的方法,并不是李商隐、杜甫、白居易、孟浩然等人的原创,而是后人在研究格律诗的格律时对这一共同现象的推论,想以此证实这类诗属于格律诗,并称其为格律诗的变体。按常理推论,汉语的表达方式丰富多彩,一种意思的表达有许多字、词可供选择,其中不可能连一种合规矩的表达方式也找不到,诗人也决不会有意去写一个拗句,然后再费尽心机地去找个办法将其补救过来。诗人们写出这样一类的诗,是当时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我们知道,在格律诗逐步形成的过程中,并不是预先有某些学者、专家或什么权威人士已经规定出平仄格式,让大家遵照这个格式去写,而是大家在长期的创作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共同的习惯,然后后人通过归纳总结,找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和规律性的平仄关系,作为大家共同遵守的格律规范。因此,在这种格式未固定下来之前,诗中出现后人所说的拗句拗字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诗人的诗不是好诗,人们赞赏这些诗,传诵这些诗,并不是因为这些诗采用了什么拗救或者变格,而真正打动人们心灵的是诗的意境、意象和丰富的思想内涵。对于这类诗,我们应当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不能用固定的方式去对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对句相救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以拗救拗”的方法,不但不能把原诗从违律中救出来,反而更加重了违律的程度。拗救作为一种创作手段,不是不可以用,但必须是在不违背格律规范的前提下使用。不管是大拗小拗,对句相救还是本句自救,救出来的句子必须符合诗律的基本要求,非如此就没有救的必要。如果把这种对句相救的方法套用在创作实践中,就会对人误导,从而产生不合格律规范的作品。因此,“以拗救拗”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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