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第四方支付”
对涉及网络支付结算的行为,常与同事、朋友交流“第四方支付”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定性,但有的同事、朋友由于不常接触金融类犯罪,对“第四方支付”甚至“第三方支付”还不是很了解,小编就此学习相关知识后将有关问题汇报如下,作为一个基础的学习😎如已有关知识的本期可以略过。
首先要了解何为“第三方支付”:
先看支付的发展,“第一方支付”是指货币支付,小编也曾有带着厚厚一沓钱外出的印象,记得很久以前有人为显示自己的实力而在钱包里放卫生纸增加厚度;“第二方支付”是指通过银行中介完成支付,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卡或者银行票据,记得以前很多人展示自己身份就是亮出一大串各大银行五光十色的银行卡。注意,信用卡支付结算是基于持卡人的“信用”,不属于“第三方支付”。
网络交易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的时代,购买人担心花钱收不到货,销售人担心寄出贷物收不到钱,这样严重影响网络交易的发展。基于网络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始于2004年的支付宝,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对此,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非经央行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三方支付行业由此正式进入持牌监管时代。
一般来说“第三方支付”模式也叫做闭环支付模式,根据规定支付机构不能互相清算。
那么问题来了,“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有很多家,我们常常用的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另外,还有某翼、某度、某包等相比其他比上两家小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但用户少所以商户使用的动力不强,这些小众的第三方支付就只能眼巴巴地瞅着,支付宝与微信支付有时也会眼对眼。我们回想到原来只有信用卡的时代,最先商户和用户只能都是一个支付机构的,如商户只收某一银行信用卡,则用户也只能用这个银行的信用卡才能付款。因此在没有银联的时候,某大行的POS机满大街,但又不能刷其他行的信用卡。其他行特别是小银行没办法,没地方刷信用卡只能眼瞅着要玩完,所以银联还真是中小行的大救星。
这就要商户得部署多套系统,解决既能让支付宝的用户付,也能让微信支付的用户付,当然还有某翼、某度、某包等其他也得部署系统。然后聚合支付就响应这一需求,服务商替商户做了统一收单的事情,让几个支付机构的用户都能支付,这就是“第四方支付”。
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最早的模式是解决商户能收多家支付公司客户账户支付问题的。通过整合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第三方支付工具,以一个收款二维码让商户和消费用户可以用多种支付工具,可以把不同的支付通道、支付场景整合起来为商家提供一个单点接入权限联通的完整支付解决方案。“第四方支付”从理论上来说仅仅是信息服务的中介,所有的资金流转、清算、风控都是由持牌支付机构处理,但是某些机构仍然存在着打“二清”擦边球的现象,从而引起了整个产业的风险。
所谓“二清”是支付产业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持牌支付机构的支持下借用持牌机构的通道实际从事支付业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一种模式。近年来,在支付市场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机构,虽然没有支付牌照却在做着支付的事情,结果导致了大量的商户安全得不到保障、平台卷钱跑路等事件的发生。
当聚合支付服务商,替商户收钱然后再分给商户,变成了另外一种收单和清算机构。一下子大家趋之若鹜,商户的资金在自己账上,想法油然而生了吧。例如,以注册多家壳公司的方式套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通道,再将这些支付方式整合为一个二维码来承载商家。通过将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款项截留到多家壳公司的账户,形成资金池,收取一定费用后再向商家进行结算。
我们想想,小编之前介绍的“跑分平台”是不是就是一个“第四方支付”平台。
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规范聚合支付市场的发展,在定位聚合支付为“收单外包机构”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划下了三道红线:不得处理核心业务,不得沉淀商户资金,不得采留敏感信息。这标志着国家对于聚合支付市场的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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