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堪修,是否能转用,是否进行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不符合规格的进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经鉴定被认为不堪修者,但不包括以下二项。

1.于进料检验时所判定的不合格的进料,应退货或特采。

2.于进料检验后所发现的不合格的进料,且责任属供应商,应退货或交换良品。

三、职责

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工程、生产、物料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四、不合格品产生原因分析与记录

1、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

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集中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工序管制等环节,具体如下表所示。

2、不合格品的记录

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是为了方便以后的品质追溯,以及为工厂品质改善提供原始资料,不合格品的记录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 不合格品的名称、规格、颜色、编号。

  • 不合格品产生的订单号、生产日期、部门。

  • 不合格品数量占总产量比率。

  • 不合格品的缺陷描述。

  • 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的评审结论。

  • 不合格品的处置意见和实施结果的详细情况。

  • 针对不合格现象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及实施效果。

五、不合格品的处理

1、不合格品处理的基本要求

  • 及时发现不合格品,做出标记并隔离存放。

  • 确定不合格品的范围。

  • 评定不合格品的严重程度。

  • 按规定进行不合格品的鉴别、记录、标识、隔离、控制、审查与处理,并加以记录。

  • 通知受不合格品影响的部门做好预防措施。

  • 不合格品审理人员必须由品质部门经理授权并有文件记录。

  • 处理不合格品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1)原因未找出不放过。

(2)责任未查清不放过。

(3)纠正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 不合格品的处理结论一次性有效,不能作为以后不合格品处理和验收的依据。

  • 属于检验员错检、漏检通过的不合格品,由操作者与检验员共同在“责任”栏内签字,各负其责。

  • 尚未设计定型产品的不合格品,以设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

2、不合格品处理程序

  • 记录、标识、隔离。

  • 预先处理:由质量检验员判定不合格品的类别,然后决定提交哪一级处理。

  • 做出结论:按规定权限,对不合格品作出处理结论。

  • 处理结论的实施。

3、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

  • 纠正。对已发现的不合格之处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达到一定的状态。

(1)返工。质量管理单位将批准返工的不合格产品评审报告交于各生产车间进行返工,使其达到正常的标准。

(2)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能达到顾客满意的程度所进行的一定程度的再加工。

(3)降级。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有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

  • 让步接受,即在产品零部件不合格但其不符合项目和指标对产品的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互换性及产品正常使用均无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引起顾客的申诉、索赔的情况下,准予使用和放行的不合格品。

六、不合格品的控制

1、不合格品标识

不合格品无论被确定为何种处置方式,检验人员都应立即做出标识,并及时进行分类隔离存放,以免发生混淆。

2、明确检验员的职责和不合格品标识方法

  • 质量检验员按产品图样和加工工艺文件的规定检验产品,正确判别产品是否合格。

  • 对不合格品作出识别标记,并填写产品拒收单及注明拒收原因。

3、将不合格品进行隔离

明确不合格品的隔离方法,对不合格品要做好明显的标记,存放在工厂指定的隔离区,以避免与合格品混淆或被误用,并要有相应的隔离记录。

4、对不合格品进行适用性分析

不合格品不一定都是废品,对不合格程度较轻或报废后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不合格品,应从技术性方面加以考证,以决定是否可以在不影响产品适用性或客户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合理利用,或采取返工、返修等补救措施,这就需要对不合格品的适用性逐级作出判断。

5、对产品质量等级进行鉴别

对产品质量等级进行鉴别,涉及产品的符合性与适用性两种不同等级的判断。

  • 符合性判断。

对产品质量进行符合性判断是检验员的职责,即要求检验员按技术文件检验产品,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品质要求,正确做出合格与否的界定。

  • 适用性判断。

(1)产品质量适用性判断并非检验员所能承担的责任。

(2)对不合格品是否适用进行判断,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判别,应由品质部门主管以上级别人员,根据不合格程度及对产品品质的最终影响程度确定分级处理办法。

(3)在做适用性判断时,需要品质部、技术部、工程工艺部、采购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的参与,且各部门的参与程度和评审权限有所不同。

6、明确不合格品处置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根据不合格品的评审与批准意见,明确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及承办部门的责任与权限。相关部门按处置决定对不合格品实施搬运、储存、保管及后续加工,并由专人督办。

七、附则

第16条 品质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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