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开迷雾找准法律定性
田间菜园一个稻草人,着实让远处的一群群想来啄食蔬菜的鸡鸭望而却步,却丝毫不能阻止小偷偷菜的步伐。小偷相对于鸡鸭无疑有一双“慧眼”,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当然,小偷的目的是不正当的。但即使是正当的目的,如果没有一双慧眼,为现象所迷惑、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则往往达不到目的,甚至可能走向事物反面。
要想做好一件事,首先要认识这件事情的本质,要能够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是一类事物之所以区别于他类事物的最根本的东西。现象是本质的具体表现,是该事物的各种个性、特殊性、具体性的总和。但是现象有时是扭曲的,现象与本质并不具有直接同一性,现象既可以以真相同一性地表达本质,也可以以假象异质性地表达本质。例如,笑的本质是高兴,苦笑就是难受,是笑的假象;笑的本质是善意,而笑里藏刀,皮笑肉不笑就是恶意,是笑的假象。我们分析“笑”的意义时,一定要分析其本质意义,而不能被苦笑、藏刀之笑等现象所迷惑和误导。如果现象以假象呈现,则成为本质的反面。我们认识不到这件事物的本质,只是按照所认识的现象做某一件事,那么很可能走向这件事物的反面,即所谓南辕北辙,就不得不吞下失败的苦果。只有本质才与事物具有直接同一性,认识事物的本质是做好事情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需要独具一双慧眼,否则就可能违背法律精神。
案例一:26岁的男子刘某深夜悄悄进入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行窃,在翻找财物时惊醒了王某。王某哀求刘某不要拿东西。因房屋只有一个老太太,刘某对王某的哀求根本不予理睬,继续翻找财物并拿走王某现金2000元。
案例二:3个男青年在公交车上瞄上一熟睡老汉,并从该老汉口袋里取钱。钱刚从老汉口袋取出,突然一个急刹车把老汉惊醒,老汉惊恐地望着这3个人,没有做声和反抗。这3个男青年在老汉眼皮底下拿着钱扬长而去。
有观点认为,这两个案子都是在平和状态下拿走财物,属于公开盗窃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实际上,这两个案子都是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睡眠而不知不觉之际行窃,行为人是盗窃;一旦被害人醒了,发现了行为人在窃取财物而行为人还不收手、继续作案,那么行为的性质就变成了抢劫。
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单就这两个定义而言,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上述两则案例中的“平和状态”,其实是“没有暴力”的一种假象,是把“平和状态”之现象等同于“没有暴力”之本质,是一种认识错误。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案子都存在着“隐形暴力”,王老太太和老汉之所以不敢和行为人发生暴力冲突,是因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对方虽未使用暴力却足以使被害人胆怯,使他们不敢反抗。如果他们不顾一切、拼死拼活地阻拦,就可能出现伤亡情况。
刑法的罪名都是一种概念,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我们在刑法上给一种犯罪行为定性,要分析其本质意义,而不能被扭曲的现象所迷惑。盗窃罪和抢劫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暴力,但是“暴力”的本质在现象上又是多种多样的,暴力并不一定通过直接使用、以“显”性形式体现出来,还可以以“隐”性形式体现出来,呈现出和盗窃罪相同的“平和”现象,但二者的本质是绝对不同的。是否平和状态是盗窃罪和抢劫罪的现象而非本质,盗窃罪固然是在平和状态下发生的,但抢劫罪也可以呈平和状态。
抢劫罪中,要么行为人实施暴力而处于非“平和”状态,要么虽处于“平和”状态,但这“平和”状态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暴力威胁下不敢抗拒造成的。一言以蔽之,在抢劫中,暴力始终存在,不管其表现为平和现象还是争斗现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远远大于盗窃罪中的主观恶性,这就是抢劫罪的本质。把“平和状态”下发生的获取财物的行为一律定性为盗窃罪,就可能在定性上发生偏差。如一妇女在一偏僻地方被几个手持凶器的男人拦住,这几个男人很客气却以不容商量的口气说:大姐,把你身上的钱都借给我。这个妇女只好把身上的钱都掏出来,然后这几个人扬长而去。
这个案子也发生在“平和状态”,是妇女自己掏钱递给抢劫者的,这些罪犯表面上说是“借钱”,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理据充足地将本案定性为抢劫。因为这位妇女明白,真正的借钱是双方商量的,对方不经商量,完全是你不借他们就抢的架势。别说对方拿着凶器,就是赤手空拳,几个男人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对付一个女人也构成足够的暴力威胁。
回头再看前面两个案例,它们在表面上看是盗窃罪,都是在“平和状态”下发生,而在本质上都是抢劫罪,都存在着并未使用但却发挥着实际作用的隐形暴力,都是“平和状态”的假象。行为人不是心虚而是张狂,当他们盗窃时近距离被发现却仍然继续作案,窃取就转变为强取了。若缺乏法律慧眼,就不能看到“平和状态”现象里“隐形暴力”的实质,就不能准确理解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情形。
(作者分别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