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积极适用刑事和解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司法理念,积极运用刑事和解,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过真诚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争取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减轻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处罚或者消除刑事污点,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刑事和解?
被告人张某是某技校的一名在校学生。2017年5月,17岁的张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45 km/h的速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上路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张某逃离现场。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当天,张某就读的学校老师接受了交警电话调查,随后将情况告知张某的家长。次日,张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没有责任。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及其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张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由于身心发展尚不健全导致,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往往小于成年人犯罪。本案积极探寻刑事和解和少年司法审判价值理念的契合点,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等特点,树立教育感化的观念,在做了大量的刑事和解工作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改判张某缓刑,最终实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有助于张某继续完成学业、学习劳动技能并重归社会。该案对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案的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及其家属之间从矛盾对抗到关系逐渐调和,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在其中做了哪些努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还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张某赔偿被害人家属90万余元,张某不服已提起上诉。在双方当事人关系趋于紧张的情况下,我们经过认真研判,认为两案具有关联性,整体处理有利于缓和双方矛盾、修复相互关系,促进和谐圆满解决两家人的纠纷。于是我们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一方面继续对张某进行教育,促使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并表示深刻地自责与悔恨;另一方面通过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心理疏导以及沟通,舒缓他们的情绪,慢慢让被害人家属理解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促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愿意达成谅解的想法;再一方面还教育张某的父母要认真履行好教育监管孩子的责任,希望他们从张某的未来长远考虑,积极承担起应负的责任。通过大量工作,我们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张某向被害人家属真诚认错并取得谅解,张某的家属也筹集了相关赔偿款并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二审改判张某适用缓刑,主要有什么考虑?
在审查张某是否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可以适用缓刑的身份条件;二是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虽然张某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有逃逸情节,但案件性质仍是过失犯罪,且张某自首悔罪,恶劣程度有所降低;三是本案达成了刑事和解,按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在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四是本案所涉的社区、学校均反映张某案发前表现良好,也来函法院表示愿意监管,没有证据显示其适用非监禁刑可能会影响所居住社区的治安和稳定;五是张某的父母在法院的教育下已经认识到以往教育孩子存在的问题,承认管束孩子遵纪守法的意识不够,在本案中已经向被害人家属认错,并向法院承诺今后会严加管教。法院综合以上因素,认为张某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编辑:沈观 何雪娜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