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真正的“证据三性”
一文读懂真正的“证据三性”
在民诉庭审中,双方证据相互质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方拿出了一份证据,则另一方必须对这份证据“发表意见”。这里的意见,通常包括:这份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获取途径是否合法、对本案有何影响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三性”。
很多人知道知道上述的“三性”大概是什么,而且很多人在诉讼中,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也是懂不懂就说“三性不予以认可”。但这种做法,不仅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而且不利于己方真正地去把握整个案件的走向。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这“三性”的内核,针对性的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下面我们就分别对这几个证据的属性进行简要分析。
真实性是证据最基础的一个属性。对于证据本身而言,一项证据如果不具备真实性,那么就对案件无任何意义,也没有参考的必要;对于整个案件而言,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所发现案件事实是否清晰可靠的本质条件。
而证据的真实性其实包含了形式上的真实性与内容上的真实性。所谓形式上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者证据本身客观真实,没有虚假、伪造、变造的情况。而内容上的真实性,则是指证据的内容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例如,在证人证言中,证人按法定流程出庭进行作证,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因为这个人具有合法的证人身份,并按法定程序作出了证词),而该证人所作证词的内容是否反映案件真相,则是内容上是否真实的考量。内容的真实是证据真实性的是指内容,应该是法庭审核的重点。但是,事实上,很多办案人员其实只凭形式上是否真实就作出对该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的认定,这难谓严谨。
再举一个例子,双方之间存在借条,但是在双方确立完借条内容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而民间借贷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对于这份借条,实际上只是形式上具有真实性(即,确实是由双方所确立的),但是这个借条上载明的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故说,这个借据内容上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所以其真实性是应当受到质疑的。但很可惜,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因为这个借条确实是双方订立的,就认为这个借条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合法性,不是指物品或物品性质是否合法,而是指这个物品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例如,隐晦物品,毒品等,性质上是受到管制的,但是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说这些物品不具有证据上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主体的合法性。即形成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例如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必须符合资质、人数等主体要求,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是合法的。
(2)收集方式的合法性。即证据主体合法后,合法主体其所作出的证据收集行为,该过程不一定是合法的。例如通过潜入他人私人空间窃听到的录音;通过威胁、收买等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难说其有合法性。合法性主要考虑证据的收取方式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有无违反公序良俗等。
(3)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法律对证据的形式是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形式诉讼法》第48条列明的证据形式只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种形式。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难以归入到以上任一种证据的形式中,那么,对应的这份材料是否还能算作是证据,可能是值得考究的。
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据的证明力紧密相关。证明力源于证据的关联性以及关联的程度。证据有没有证明力,有时候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没有关联。但是,这并不是说证据的关联性等同于证明力。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实质性联系以及证据与证明能否证明特定的证明目的才比较完整地构成了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不能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联系;如果指向待证事实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则该证据也不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