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污水类PPP项目中政府按“保底供应量”“保底水量”支付最低付费,是否属于政府方“承诺保底收益”?
垃圾、污水类PPP项目中多数都会设置有“保底量”的条件,是否属于《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中“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的不规范行为?
林鸿:城市污水的排放量与城市建设发展规模、人口规模、产业,以及城市用水量计划等因素密切相关。在以量(处理量)付费模式的污废处理PPP项目中,“进厂污水”是项目运营中最重要的“原材料”,但却是运营方无法从公开市场上自由获得的,也无法通过改善自身的服务水平或提高处理质量而影响它的供应数量,属于社会资本一方无法控制的风险。“保底量”来源于“照付不议”的项目融资惯例,是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原则更适宜由政府方承担的“最低需求风险”,与“不承担”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固定回报”有质的不同。
林鸿: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 中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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