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买“霸王菜”后发病,家属索赔近16万,二审宣判,大快人心

坏人变老了。

这已多年来的感慨了。

网上一搜,一大把。

什么追着车子碰瓷的。

什么指责孕妇不让座的。

更多的是自己摔倒了,却讹帮忙者的。

他们老,碰不得,惹不得,愈发地为老不尊,无法无天了。

我可以这样讲,百分之九十九的老人,都是很好的,就那百分之一的,坏了大事,导致人们忽略了个案,而只会说,老人如何如何。

到今天,终于看到个大快人心的事。

据南国今报报道:

2018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

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

(图源 PEXELS)

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2019年3月5日,楼某某转入杭州某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2000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

事就是这么个事。

双方上了法庭了。

法庭会怎样判呢?

因为是老人,所以就顺着她?

这样的案子,也不是一件两件了呀。

很多时候,都是调解,都是一方认命。

一句话,都被和了稀泥。

那些讹人的,有几个受了处分?

涉嫌敲诈勒索却能全身而退,没有任何成本,难怪经常发生呢。

然而,此案的法官,很清醒。

结果是这样的——

近日,该案判决结果出炉,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159572.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是公平之道。

你老你有理?

你穷你有理?

你年轻你就气盛?

你有钱你就欺人?

都不该。

我觉得,这实在是个经典判例,央视和人民日报,应该深入报道,连报一个星期,让各家新闻网站手机APP全部置顶,让全国人民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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