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之回购

01
回购概念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所涉及的回购包括:

(1)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等以一定的价格回购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并将其作为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

(2)当激励对象发生激励计划所约定的调整事项,或企业终止激励计划时,企业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注销期权。这里的股权激励回购特指第二种含义。

02
回购情形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必然会就各种回购情形作出约定,以限制性股票模式为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辞职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一般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分界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企业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如授予价格或者调整后的价格等回购注销。

(二)职务变更、丧失劳动能力、死亡、退休、裁员

此处所指的职务变更是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调动,当激励对象发生“被动离职”情形时,企业一般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如约定自动离职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可解锁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继续按计划解锁,其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计划中所约定的回购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三)解雇

激励对象实施违法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公司解雇的,激励对象能获取的利益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状况为限,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按照一定价格回购注销。

此外,公司可能为约束激励对象而在激励计划中添加惩罚性条款,如当激励对象发生违约违纪行为,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其应将因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公司。

(四)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法定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8条对激励对象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当激励对象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时,就丧失被激励的资格,企业就要回购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五)公司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等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实施激励计划,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合并、分立协议中有特别规定,则当企业发生前述事项时,可以终止实施激励计划。

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董事会任期为届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更换董事会的过半数成员等。

(六)未达到解锁条件

公司未达到解锁期的具体业绩考核指标或者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锁的业绩考核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不予解锁并会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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