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投标中的资质使用
一、分公司能否独立投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可以从法律层面确定“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即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分公司能否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
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按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
如果取得总公司授权,代表总公司投标,中标后由总公司实施项目,则可以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
实践中,
1、分公司大部分行政许可有申请限制,很难达到招标要求的资质;
2、《中华人民共和或政府采购法》22条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招标要求会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因此,如果想要以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条件相对比较苛刻。除了招标要求中不能出现“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规定,还要对资格等要求条件不能设限。
《民法总则》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832.html
三、总公司能否使用分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可以认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是总体与部分的关系。分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资格证、资质证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行政机关作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也应对申请颁发资格证、资质证的意思表示人实施行政许可。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经营许可资质从事招投标活动,具有其合理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链接http://qyj.saic.gov.cn/zcfg/fg/201708/t20170804_268146.html
四、子公司能否使用母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在事实上是控股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却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借用一方资质或业绩证明进行投标。
强行借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界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如果要使用,则要求在在母公司授权情况下,以母公司资质和业绩投标,以母名义参与投标,相关法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