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流程指引

诉前调解流程指引 | iCourt

原创 刘敖 iCourt法秀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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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敖

单位: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随着近几年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改革,各地法院都纷纷加入了诉前调解程序。据了解,2019 年辽宁法院诉前调解案件 9.3 万余件,立案后、庭审前调解案件 14 万余件。根据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的最新数据,该院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数量 25.83 %。

那么,诉前调解是每个案子必须进行的吗?诉前调解流程是怎样的呢?今日文章,我们将以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山东省等地为例,一起学习一下诉前调解的流程。

诉前调解程序现在在很多法院都已经开始试行,案子在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一般不会马上要求原告缴纳诉讼费、生成正式案号,而是会分流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法院一般会对案件编立“诉前调”字号或诉调号,统一管理,法官或者调解员会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明确诉求以及案件争议焦点,有些诉前调解也会组织开庭整理双方的事实、证据。

这一程序给当事人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

案件分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多地法院均开始试行案件繁简分流以及快慢分道,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的线上分流。

那么,哪些案件应当进行诉前调解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第九条,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劳动争议纠纷;

(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五)医疗纠纷;

(六)物业纠纷;

(七)消费者权益纠纷;

(八)小额债务纠纷;

(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可见,适用于诉前调解的一般是案件简单,流程较为固定的纠纷,这类纠纷标的小但数量大,诉前调解的方式会大大减轻当事人、律师、法官的负担,快速结案。

山东省对于应当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进行了限定。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和民事速裁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根据《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八条,北京市各法院在标的上对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也作出划分。

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工作适用于以下六大类纠纷: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追索物业费、供暖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

(四)诉讼标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五)诉讼标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民间借货纠纷;

(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其他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

上海市法院一般采取诉前委托调解的形式,法院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委托给纠纷发生地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下列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一)离婚纠纷;

(二)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

(三)继承、收养纠纷;

(四)相邻纠纷;

(五)买卖、民间借货、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

(六)损害赔偿纠纷;

(七)物业纠纷;

(八)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

广东省的规定则更加直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适宜调解的一审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

备注:但调解程序并非强制,诉前先行调解首先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山东省各级法院,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将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不同意的,需要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转入登记立案。

那么,不同意调解有什么后果吗?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和民事速裁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在庭审中针对《不同意调解确认书》载明的事由进一步调查,如查明后认定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可以在判决书诉讼费分担部分判决先行负担 50 %以内诉讼费,剩余部分依法分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中对此也有所约束: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经过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

进入诉前调解

一、诉前调解的期限

很多当事人会问律师:我的案子什么时候才能转正式立案呢?啥时候开庭?律师面对这些问题往往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也许以下法条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根据山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诉前调解的期限为三十日,起算日为调解员接收立案庭移交材料之日。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三十日。超过六十日的且调解未果的,强制导出“分调裁”平台,转登记立案,进而缴纳立案费,得到正式案号,但是确实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广东省则规定:立案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上海市针对期限有更加严格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审前、审中调解应当在接受委托后 15 日内完成,如在规定期间内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的事由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将调解的期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二、诉前调解的诉讼费

在诉前调解阶段,免交诉讼费,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在此阶段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诉讼费标准减半的基础上再按缓减免规定进行办理。

这一制度为很多难以预先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要求。

三、诉前调解阶段的鉴定

在许多案件中,鉴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鉴定时间长,使得诉讼进展较慢。为了便利后续流程,诉前调解阶段对于以下纠纷可以先进行司法鉴定,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时间不计入诉前调解期限,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及于案件后续诉讼全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 保险合同纠纷;

  • 产品质量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 其他涉及到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

对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鉴定通知书》,依照诉讼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

对于上述案件,许多法官会选择在诉前调解中进行开庭,明确双方是否需要申请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如果在上述纠纷中,双方事实清楚,不需要鉴定呢?

笔者在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开庭中,原告方提交了立案前所做的司法鉴定,被告方当庭予以认可,双方均不需要再次申请鉴定。在认可鉴定结果后,双方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正式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等流程。本次开庭就成为了本案件的正式开庭,庭后原告方缴纳了诉讼费,案件也在很短的时间内审结。这一程序使上述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高效。

四、诉前调解的保全

诉前调解阶段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可以依法进行诉前保全的。

相关法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基层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和民事速裁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三项,(三)诉前调解阶段,可依法进行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算。

五、诉前调解阶段笔录——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

在诉前调解阶段,为了便利后续诉讼,会固定当事人的诉求、事实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山东省、广东省各地法院均规定在诉前调解程序终结时,如果双方未达成调解,调解员对于双方在此阶段没有争议的事实会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需再对调解过程中已经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调解结果提供司法保障

经过诉前调解阶段后,如果双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后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是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 30 天之内审查完毕,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延长。同时,对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所以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更加高效、低成本。

在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如果申请司法确认,可以按照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特别程序依法审查确认,文书经过送达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部分法院为了便利当事人,以“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基础,构建了“调解+司法确认+诉讼”的一体化在线纠纷解决体系。

例如,北京石景山法院在立案申请阶段可分流至“调解-司法确认”,在立案大厅设置特邀调解员办公点,及时给予申请在线调解指导,对于简易案件可分流至“调解-司法确认”,

二、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会在登记立案后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诉讼费会在减半的基础上再按缓减免规定进行办理。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

对于具有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内容的协议,如果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债权人可以按照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者有其他情形的

在许多案情简单、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中,比如劳动争议中,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即时履行,由法官或者调解员制作调解笔录。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可能选择不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根据山东省的要求,当事人需要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并进行备案。调解成功后,会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单独立卷归档。

北京市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北京法院立案阶段多元调解工作的规定》第 33 条规定:对于债务已经即时清结,当事人既不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又不主动申请撤诉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由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如果当事人不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调解员应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由法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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