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户”为单位成员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以“户”为单位成员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任家与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系列案件
作者:王辉 段丰乐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
裁判生效时间: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已生效的裁判
裁判案例类型:行政诉讼案例
裁判内容涉及: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代理案件:(2019)豫行终 3986号、(2020)豫行再 22号
代理律师:王辉 段丰乐(实习)
涉案信息来源(按时间倒序排列)
1、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行再 22号 (扫描件)
2、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终 3986号 (扫描件)
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最高法行申9574号 任文七、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7dd2fc017764c13bdc7ab4400c21956
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豫行终3528号任文七、濮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d4501cb41d47ebb0aaa9c600f90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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