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346.75元!国家赔偿新标准!什么情况下能提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0年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现在大家对于国家赔偿的标准应该已经很清楚了,那么你知道一般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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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在刑事司法行为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比如: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赔偿是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具体来讲,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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