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长:学术领导力的中世纪起源

内容提要:以校长为核心的领导体制是现代西方大学的普遍特征,但不同国家的大学在校长领导体制上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差异,考察大学校长这一职位及其领导力在中世纪的起源和发展,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各国大学校长领导体制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对于重视与落实我国大学校长的地位与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出处: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9年02期

在大学校长的称呼上,中文的“大学校长”,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较多对应的是rector;英国及其联邦国家①习惯使用chancellor,但chancellor更多是一种荣誉头衔,真正有行政管理权的是vice-chancellor;在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大多称president,而一些公立大学的校长称chancellor,在拥有多个校园的大学中,每个校园的最高管理者称president,整个大学的校长称chancellor。②为什么大学校长的称谓会有这些差异?称谓不同是否其领导力和职能也有所不同?

与现代大学中其他的许多称谓一样,“大学校长”也是欧洲中世纪的产物,其职位和领导力也是随着大学的诞生与发展而逐渐确立起来的。除了美国的president这一称谓更多受到现代企业组织的影响外,其他的大学校长称谓及领导角色,主要受中世纪行会组织的发展和中世纪教会的影响。

一、中世纪大学校长职位的出现

1.词源学的考察

university一词是从拉丁语universitas演变而来的。在中世纪早期,universitas用来泛指任何具有共同利益和享有独立合法地位的法人团体,尤其是指称当时新成立的行会或者自治城市。行会是中世纪城市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和社会互助组织。行会的主要职能,对内是规范本行业的行为,保持稳定的经济秩序;对外是保护自己成员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维持对当地市场的垄断地位。行会还具有社会互助和救济职能。在中世纪人们的眼中,整个社会就是一个由多种团体构成的统一体。“作为整体的王国是一个universitas,即王国的自由联盟,并且它是由许多不同的universitates组成的,而在每一团体中,社会的每一等级或机构,又都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③

对从欧洲各地历经艰难来到城市里求知交流的学者们而言,行会观念也日趋强烈,并组建起自己的行会。在博洛尼亚,学生们组织成立行会以保护自己在城市的利益;在巴黎,教师们组织成立了行会。这两种行会,便是欧洲大陆最古老的两所原型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前身。史学家拉什达尔说,“大学,无论是教师大学还是学生大学,都只是一种特殊的行会。大学的出现仅仅是11世纪席卷欧洲城市的社团运动中的一种。”④

学者行会选举自己的长期首领(rector)最早始于12世纪后期的博洛尼亚。rector一词来自拉丁文regere,基本含义是学术、宗教和政治领导者。根据古代罗马法的观点,每一种行业或者职业都有成立法人团体、选举自己长官的内在权力;在涉及有关城市认可的行业或职业事务上,这些长官对其成员拥有司法权。随着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的复兴以及各种行会组织在西欧城市中的出现,西欧社会开始普遍使用rector一词作为各种市政官员和行会官员的头衔。在行会中,这一术语特别用在只有一个领导者管理之下的团体中,而很少用在有多个官员(consules)管理的团体中,表明社团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

2.大学校长权力的获得与行使

博洛尼亚校长的职权主要由大学章程所授予。章程是大学自己制定的有关校长和其他官员的职权、教学大纲、课程、教师和执礼杖者的薪水、学生纪律、服装和住宿等方面的规定。大学章程详细规定了大学校长的职责,而大学校长只不过是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而已。司法权是中世纪大学校长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司法权除了体现在维持大学日常秩序,保证大学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之外,还要保护大学成员利益不受侵害,避免遭到当地宗教和世俗当局的司法和财政控制。

在行会内部的事情上,作为行会主要的行政长官,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惩罚违反大学章程的人、开除或者驱逐学生或者教师。⑤根据章程的规定,校长有权对其成员实施各种惩罚,惩罚的手段主要是罚款,严重一点是开除或者驱逐出大学,还可以实施精神上的惩罚,宣布学生发伪誓⑥。当校长实施惩罚权力的时候,不能任意擅自量刑,而是必须严格遵照章程的规定,如章程明确规定了罚款数额。

在大学成员与外界社会发生刑事或者民事冲突时,从理论上说,校长可以对双方都是大学成员的案例实施司法审判。但最初博洛尼亚城市当局只承认大学校长对其学生具有的民事审判权,而大学成员想要获得更多的权力,他们认为校长应该在涉及学者的所有案件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享有专门的司法权,只要一方是学者校长就有权实施司法审判。但城市当局拒绝让步,直到15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校长才获得了针对双方都是学者的刑事案件的司法权。逐渐地,校长的司法权还延伸到了为大学服务的人员身上,如抄写员、装订工、照明工,以及为大学提供服务的各种商人,还包括租借房屋给大学的房东⑦等。

在博洛尼亚大学,虽然教师在日常事务上接受学生的领导,但他们也组建了自己的行会,称为博士协会(doctor college),并且选举了自己的首领,控制考试程序和行会成员的招募。另外,博洛尼亚的教会组织也想控制大学,希望由副主教来授予教学许可证。因此博洛尼亚大学的权力并不集中在校长一个人身上,而是分散在校长、博士协会的首领以及博洛尼亚副主教三个人手里,这与巴黎大学与牛津大学有很大区别。

3.大学校长的任期和选拔

博洛尼亚大学的校长任期为两年,通过非直接的投票选举体制选出,这是当时意大利城市中行会组织的惯例。13世纪后期,校长由各同乡会的人轮流担任,德意志同乡会有权每五年从自己的同乡会中选举一次校长。校长候选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成年人,至少要年满25岁;⑧必须是神职人员,可以对僧侣学生实施司法权;不能结婚,家境富有,必须有五年法律学习的经历。⑨

校长的开销都是自己支付的,最大的开销是就职庆典。庆典一般在主教座堂中举行,所有的大学成员都参加,一位博士为他戴上校长的兜帽,然后他在众多学生的护送下,来到自己的住所举办宴会,庆典上还要举行一场比赛,新校长要为战斗者准备两百只矛和两百双手套。⑩各个大学的章程都规定了校长应该拥有的仆人的数量、他应该在宴会上提供的酒和香味料的质量等。到了16世纪,娱乐活动变得十分奢侈,学生们要将新选举出来的校长的衣服撕下来,然后要他以昂贵的价格赎回这些碎片。历史上有很多新校长被勒索的例子。官职带来的财政负担使得很多学生不愿意担任校长职位,但有时候不得不被迫接受。大学甚至要防范校长在任期将满之前逃离自己的职位,例如章程规定不经大学同意,校长不能随便离开城市。

二、中世纪教会对大学领导权的争夺

与博洛尼亚大学不同,巴黎大学是由教师们组建起来的社团。在巴黎,13世纪中期,由四个同乡会组成的文学部(faculty of arts)最早形成,拥有一个共同的首领,也称为校长(rector)。(11)由于此时高级学部的组织没有发展起来,因此人数众多的文学部及其首领逐渐获得了整个大学的领导权。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大学内部的集会、管理大学财政、处理大部分诉讼,对大学成员实施司法管辖,执行大学的章程。对外,他是大学的首席代表,处理大学与外界事务。1255年,他被所有学部的世俗教师冠以“我们大学的校长(Rector of our University)”的称谓。1259年,教皇的文件中也出现了“大学校长(Rector of University)”的称谓,并要求他偿还以整个大学的名义所产生的债务。(12)

在巴黎大学法人地位的获得、大学自我意识的形成以及校长领导地位巩固的过程中,基督教会产生了更为重要的影响。从中世纪早期开始,基督教会的势力就在欧洲北部的教育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教育活动大部分都被修道士和僧侣掌握,许多教师担任着教会的圣职,获得了教会的豁免权,人们习惯于把教师和学生都看作教会团体中的成员,隶属于教会监督或者教会司法权。因此,当大学组织在巴黎出现的时候,主教把大学看作教会的“殖民地”,是地方主教及其代理人的属地,大学被整合到已有的教会结构中去,永久地屈从于教会的管理。但这与教师行会的理想与期望不一致,他们并不想依附于教会,而是希望获得自治权。因此在大学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与教会的冲突和斗争。

教会控制的核心是教长(chancellor)的权威。在教会组织中,教长最初的职责与皇家秘书类似,即保存教士团的印章、起草文书和信件。因为这一职能需要一定程度的学识,而那个时代并不是人人都具备,所以监督学校和照管藏书室的职责自然也由教长来担当。刚开始的时候,教长也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但是随着学校和学生的增多,以及他在教会中地位的增长,他本人逐渐不再担任教师,而任命其他人在他的监督下教学。(13)教长成为了主教在教育事务上的代理人,掌握教学许可证(licentia docendi)的授予权,没有教学许可证任何教师都不能合法地执教。(14)随着12世纪知识和教育的发展,在著名教堂的周围,越来越多的教师渴望获得教学许可,收取学生的学费,因此教长开始广泛授予正式的许可给这些教师。虽然教长的司法权并没有独立于普通主教的法庭之外,但他可以通过开除教籍对教师实施审判。在颁发许可证的时候教长还要收取高额费用,因此许可证的颁发并非总是公平公正,常常会变成一种勒索行为。

一方面是教长对许可证授予的控制,另一方面是有能力的教师无偿获得许可证的权利,正是这两方面的张力,使得巴黎的教师积极团结起来,选举自己的首领,争取各种权利,对抗教长的控制,为教师行会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尽管教长对教师个体的权力范围很大,但是教长在大学中并不占有一席之地,他只是教会的成员而不是大学的成员,但他总是竭尽所能运用自己的特权将大学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教师们为了获得自由和独立,向罗马教皇请愿反对教长和巴黎教会的专制,要求教皇承认大学自己的领导者,并且大学有权自己授予许可证给教师。在向教皇不断起诉的过程当中,文学部的校长首先承担了反抗教长的领导任务,后来又成功地领导世俗教师们反抗了渗透到大学组织中的托钵僧团体,因此自然而然地取得了整个大学的领导地位,成为教师行会的共同首领。正是这种联合互助与斗争的精神促使了教师行会及其领导体制的形成。

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教师们获得了罗马教皇的支持,1138年亚历山大三世颁布的法令规定,禁止教长收取授予教学许可证的费用或者报酬,要求教长把许可证授予每一个合格的申请者。1231年格雷高利九世颁布的教谕废除了教长对大学教师的刑事司法权,教长必须咨询大学教师之后才能授予许可证给合格的候选人,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不能强迫候选人宣誓效忠教长。这一教谕有效地摧毁了以教长为代表的地方教会权威对教师行会的控制。

在大学与教长的冲突斗争中,大学成功地确立了校长对整个学校的领导权,削弱了教长对大学的控制,将教长排除在大学之外成为孤立的职位,成为大学有名无实的头衔,只是保留了在仪式上授予许可证的权利。

三、英格兰大学校长领导体制的特色

英格兰最早的大学是牛津大学,其在组织制度和知识发展上都有着自己的特色。其中教长职位(chancellorship)是牛津大学最大的特色之一,对历史上牛津、剑桥大学甚至整个近代英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的发展演变至关重要。

1.牛津教长职位的独特性

在牛津,1214年“教长”(chancellor)这个头衔和称呼就出现了,其任命权属于林肯主教。(15)罗伯特·格罗斯泰特是牛津历史上可以确定姓名的第一任教长(16),教皇霍诺留三世在1221年3月的一封信中,将格罗斯泰特描述为“牛津的教长(chancellor of Oxford)”,(17)这表明牛津的教长职位已经得到正式认可。与巴黎的教长一样,牛津的教长职位最初也是作为大学外界的权威出现的,最早是林肯主教任命来监督牛津学者的教会官员,是主教的代理人,实施着与早期的巴黎教长同样的职能,在主教的监督下颁发教学许可证,对主教辖区内的教师和学生实施司法管辖。学者在英格兰像在法国一样,被当作僧侣来看待,因此有在教会法庭接受审判的权力。教长作为主教的代理人,通过开除教籍、取消教师的许可证或者剥夺学者的特权来实施审判。牛津的教长最初的时候也是大学外部的官员,不是教师行会的行政长官。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林肯的主教很难直接干涉牛津的管理,只是宣称可以随时解除教长的司法权力。因为主教无暇顾及牛津的日常事务,所以在教长的人选问题上,早在13世纪,教师们就获得主教的同意,由他们自己选举出教长之后,然后再交由主教批准。(18)通过这种方式,教师逐渐控制了教长的选举,主教只是在理论上保留了任命的权利。因此,牛津的教长不再是一个设立在教师之上、与教师不同的官职,而是很快成为了教师中的一员。这样,大学在服从主教代理人教长领导的同时,逐渐将教长的职位吸纳到自身的组织结构中去了。教长不再是独立于大学之外的官员,而是大学内部的官员,他既颁发教学许可证,也负责主持大学集会,行使校长的职责。作为大学的领导者,教长的权力与大学的权力融合在一起,成为了行会自治的有力支持和体现。因此,牛津的教长职位与巴黎的教长职位截然不同,巴黎的教长与教师行会是相互对立的,有时甚至是阻碍大学发展和自治地位获得的主要因素,而牛津的教长不再是敌对团体的成员,他是大学的一分子,于是教长职位成为了大学与外界教会权威的缓冲器。

虽然林肯主教无法干涉大学管理的琐碎事情,但他仍然有监督大学事务的法律权力。因为在理论上教长还是主教的代理人,主教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取消教长的权威。主教坚持要批准教长选举,大学为此展开了斗争。牛津在1367年获得了胜利,乌尔班五世免除了主教批准教长选举的权利。1395年牛津获得了完全免除教会司法管辖的权力。(19)在整个斗争中,英国的教长与教师们站在同一阵线上,担当了运动的先锋,为大学争取自由摆脱教会控制作出了贡献,这样又进一步加强了教长与大学的凝聚力。拉什达尔说:“在牛津,大学从未感到过需要一个不同的首领,因为这里的教长与大学十分友好,符合了大学的需要。”(20)虽然牛津太学的文学部也在整个大学中取得过优势地位,文学部也出现过同乡会这样的机构并且同乡会也选举首领(rector或proctor)管理日常事务,但因为教长身份的特殊性,文学部同乡会的首领没有获得领导整个大学的机会,没有产生处于垄断地位的校长制度,大学成员也自然而然地接受了教长的领导,教长成为了大学的首领。

2.校长权力的融合与扩展

从权力的构成上来说,一方面,牛津的教长作为大学内部的领袖,不仅在大学内部事务上拥有与巴黎和博洛尼亚大学的校长同样的权力;另一方面,因为在教会当中的特殊身份,还天然地拥有教学许可证的授予权和宗教司法权。(21)因此,在中世纪发展演变的过程当中,牛津的教长比欧洲大陆的校长获得了更广泛的学术、宗教、民事和刑事司法权。巴黎分布在教皇特权保护者、市长(Provost)、教长、主教法庭和校长这些人手里的职能,在牛津都集中到了教长一个人的手中。(22)因此,英国的教长成为了独特的官职,比巴黎的教长或者博洛尼亚的校长拥有更强大的权力。在教长领导下的牛津大学,甚至从14世纪中期起,实际上取得了整个牛津城的统治地位。

教长的司法审判权没有局限在大学成员当中,而是扩展到了包括市民在内的其他群体身上。“教长法庭……控制着大学管辖区域内广泛的法律程序。大学代表的类似审讯的政策监督着居民的道德水平。”(23)剑桥大学的领导体制也遵循了牛津大学的发展轨迹,在14世纪后期也确立了教长完全的领导地位。英格兰古老大学这种独特的领导体制的建立,更加巩固了大学作为自治团体的地位,为牛津和剑桥大学后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保证了大学自治制度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从Chancellor到vice-chancellor:教长职位的变化

从15世纪中期开始,教长职位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教长的选举最初是两年一次,教长必须是大学里的常驻首领。14世纪的时候,因为大学与皇室的关系密切,教长常常被召唤去保存英格兰的国玺,为了方便起见,教师们逐渐同意他搬到英国议会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去住,这样他虽然不居住在大学里但仍然拥有大学的官职。(24)渐渐地,教长变成了非驻校的大学官员,最后也变得很少由学者担任,常常只根据个人的政治影响来选举。因为教长不再驻校,主要处理外界事务,因此在大学的内部事务上,教长把他的权力委托给一位副教长(vice-chancellor),副教长职位在1450年以后就已经很常见了,但直到1549年才获得了正式的认可,成为了大学日常管理的实际领导者。(25)教长这一职位逐渐变成了一种荣誉职位,不再受到大学章程的限制,无固定任期,大多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但他们仍然是由大学成员经选举程序产生,但平时只是参与仪式和象征性的工作,真正在主管校务的是副教长。这就是为什么更多中国学者认同把英文中的“chancellor”翻译为“荣誉校长”,vice—chancellor称为“校长”的主要原因。英国大学中的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甚至跟随近代大英帝国的殖民活动而对世界上其他许多地方的大学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1959年,欧洲大学校长常设会议(the Standing Conference of Rectors,Presidents and Vice-chancellors of the European Universities)(26)成立,从其英文名称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出,对于大学校长的称呼,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用法。探寻这差异背后的原因,我们会发现大学领导体制在中世纪起源的时候就孕育了丰富的文化内涵。中世纪的行会组织为大学校长职位的建立提供了灵感,而教会与大学之间控制与争取自由的斗争最终确立了校长对大学的领导权,中世纪英格兰大学独具特色的校长领导体制的演变,不仅对近代英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影响,更是中世纪留给世界高等教育体制的宝贵遗产。

注释:

①苏格兰和加拿大的大学是例外,前者较常使用principals,后者较常使用的president。

②Burton R.Clark & Guy R.Neave(Eds.),The Encyclopedia of Higher Education(Vol.2)(Oxford:Pergamon Press),1397.

③克里斯托弗·道森.宗教与西方文化的兴起[M].长川某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98.

④Hastings 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1936),151.

⑤Lynn Thorndike,University Records and Life in the Middle Ag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4),163-166.从1317-1747年的章程中我们可以详细了解博洛尼亚校长的职责。

⑥伪誓是一种道德犯罪,如果不遵守誓约,行会的成员就会背负恶名、受到精神的折磨。

⑦A.B.Cobban,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London:Methuen and Co Ltd,1975),72.

⑧Hilde de Ridder-Symoens,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Volume I: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120; 拉什达尔的说法是24岁,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Oxford,1936),184.

⑨A.B.Cobban,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London:Methuen and Co Ltd,1975),72.

⑩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Oxford,1936),184.

(11)Ibid,314-315.

(12)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Oxford,1936),327.

(13)Ibid,280.

(14)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Oxford,1936),289.

(15)Karp,Alan.The academic corporations of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 and Cambridge,1150-1509(Columbia University Teachers College,1977),69.

(16)也有人认为杰弗里·德·卢西是最早的教长。Mary G.Cheney,'Master Geoffrey de Lucy,an early chancellor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325(1967),750-763.

(17)Karp,Alan.The academic corporations of England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 and Cambridge,1150-1509(Columbia University Teachers College,1977),71.

(18)Hilde de Ridder-Symoens,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Volume I: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122.

(19)A.B.Cobban,The Medieval Universities:Their Development and Organization(London,1975),103.

(20)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Oxford,1936),59.

(21)V.A.Huber,The English Universities,Vol.1(London:William Pickering,1843),58.

(22)H.Rashdall,The Universities of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vol.1(Oxford,1936),46.

(23)Hilde de Ridder-Symoens,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Volume I:Universities in the Middle Ag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123.

(24)Edwin D.Duryea.The Academic Corporation:A History of College and University Governing Boards(New York:Falmer Press,2000),24.

(25)Burton R.Clark & Guy R.Neave(Eds.),The Encyclopedia of Higher Education(Vol.2)(Oxford:Pergamon Press),1404.

(26)1989年更名为欧洲大学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European Univers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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