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高利贷超额利息不用还

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第一,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三,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可以视为没有利息(除非自愿给付利息)。

三条规定的具体解释。

1、借款超出国家规定的年化利率的,视为违法,出款人如果敢出借,国家目前的规定是最高24%年化利率。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主要是为了规划化借贷行为,这条律法下对于套路贷的打击非常大。套路贷一般惯用手法都是打着低利息的幌子,最后使用手段使借款逾期,从而赚取非法高额利润。根据这条新的律法,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利息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选择不还一毛钱利息。

3、借贷需要有个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利率规定合同。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化利率24%,但也不能全部是24%,要根据放款地区的总体经济水平或者市场准则,进行利率规定。超出,即违法!很多高利贷的放款方式都是通过自然人合同进行,即名义上两个人签署借款合同,实则是放贷团体出钱,这种借款有着高息和逾期罚息,而民法典明确禁止了高利息。

同时,民法典也对出借人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因为当利率透明化、规范化后,形成了借贷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如果在此基础上逾期或者逃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会对老赖进行民事处罚。做到快速地解决贷款纠纷,维护出借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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