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向单位追责!一文看懂“社保”

原创胖乎律师2020-10-26 13:17:59

近日,针对疫情期间部分企业提出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一事,人社局发布声明:员工放弃社保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劳动法》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天@胖乎律师整理了大家关心的有关“社保”的5个问题:

  • 1、员工“自愿”或“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签订的相关协议有效吗?

  • 2、用人单位可以将“社保”改换成“员工工资”吗?

  •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维权?

  •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注意:有关“社保征缴时间”!

  • 5、哪些人可以不必缴纳社保?

1、员工“自愿”或“被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签订的相关协议有效吗?

答案是该协议无效。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社保既是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不管是员工主动放弃社保,还是公司强制不予缴纳,所签订的协议均是无效的。

——原因就在于此类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双方如何约定,此约定行为本身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与此同时,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且采用强迫威胁手段使员工签订此类协议,人社局可以对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可以将“社保”改换成“员工工资”吗?

答案是不可以。

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不管是将社保换成“现金”,或者改为“工资”形式发放,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原因在于社保资金并不是个人所有,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者同样有缴纳社保的义务。

此举一旦经行政部门查实,两者都会受到处罚。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法:

  • 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 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注意:有关“社保征缴时间”!

根据各地社保局的不同规定,相应会有一个时间节点,办理社保增减业务。

因此,在入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员工入职离职过程中,企业未协商一致社保缴纳时间的问题,那么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滞纳金。

因此,企业在制定内部规则时需要考虑这一点,尤其是一些地区“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情况。

5、哪些人可以不必缴纳社保?

根据有关规定,总体来看公司中有8类员工,可以不强制必须缴纳社保——

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包括:

(1)返聘退休人员,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2)在校就读的实习生,与学校仍存“归属关系”的,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3)承包商派遣人员,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其劳动关系仍在总包方的,分包方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4)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入职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则新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5)部分兼职人员,有本职工作的员工从事兼职工作“第二职业”的,兼职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6)协保人员,与原单位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7)劳务派遣员工,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的,用工单位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

(8)非全日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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