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开启和重新包装后,还能使用多长时间?

在药物咨询活动中,有市民问及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问题;医院护士和药师也常常有类似的困惑:医院协定处方分装或拆零药品的有效期如何规定?今天给大家普及两个知识点:①药品开启后有效期;②药品重新包装后有效期。

一、药品有效期的两个前提条件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通常标注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上。药品有效期有意义的两个前提条件是:①药品未开启;②药品按其规定条件下贮存。但是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使用到一些罐装药品、滴眼液或一些大包装的药品,必须开启或拆零,且在短时间内不能使用完,这种情况下,我们则更需要关注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及药品重新分装后的有效期。二、 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1、开启后使用期限:指打开药品后,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的保存时间。这个概念通常是针对多剂量包装药品。多剂量包装药品是指最小销售单元内含有多次给药剂量的药品,可多次取用,如大部分眼用制剂、鼻用制剂等,开启后使用一段时间后仍会有剩余。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指出,除另有规定外:眼用制剂、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2、为什么对多剂量药品开启后使用期限有严格规定?第一,以眼用制剂为例,虽然大部分眼用制剂中添加了抑菌剂以抑制细菌生长,但是在贮存过程中,抑菌剂的抑菌效力有可能因药物的成分或包装容器等因素影响而变化。第二,眼用制剂作为多剂量制剂一旦开启,在贮藏和使用过程中易被微生物和泪液污染,使药物变质或引起污染,从而给眼部造成安全隐患。因而需要对其开启后使用期限作严格规定。温馨提示:1、若药品未开启,则在药品说明书储存条件下,有效期以药品包装盒为准;2、若已开启,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正确的贮存条件下通常使用不超过4周,或遵照说明书中的有效期。常用滴眼液开启后使用期限药名使用期限有效期注意事项还原型谷胱甘肽滴眼液3周24个月用所附的专用溶剂溶解后滴眼,溶解后低温(2~10℃)保存。谷胱甘肽滴眼液4周24个月用所附的专用溶剂溶解后滴眼,溶解后阴凉处保存。更昔洛韦滴眼液4周24个月精神病患者及神经中毒症状者慎用,严禁过量用药.。吡诺克辛滴眼液20天24个月室温保存(1~30℃);本品可因保管方式不当导致摇混时粒子不易分散,因此需要向上直立保管。冰珍去翳滴眼液15天24个月眼部有炎症者慎用;用药后有眼痒,眼睑皮肤潮红,眼胀、过敏,或视力下降明显,应立即停药并到医院就诊。冰珍清目滴眼液15天24个月眼部有炎症者慎用。用药后有沙涩磨痛、流泪频频,或眼氧,眼睑皮肤潮红,眼胀者,或视力下降明显,应停用并到医院就诊。用药7天后症状无缓解,应到医院就诊。.氯霉素滴眼液4周12个月大剂量长期使用(超过3个月)可引起视神经炎或视神经乳头炎(特别是小儿)。长期应用本品的患者,应事先作眼部检查,并密切注意患者的视功能和视神经炎的症状,一旦出现即停药。同时服用维生素C和维生素B氧氟沙星滴眼液4周24个月所有滴眼液,滴眼时瓶口勿接触眼睛;使用后应将瓶盖拧紧,以免污染药品。.妥布霉素滴眼液4周24个月若患者同时接受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全身用药,应监测本品及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血药浓度。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滴眼液1周24个月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药液,如药液有浑浊、絮凝情况,不得使用。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眼用凝胶1周24个月为保证本品生物活性及治疗效果,应避免将本品置于高温环境。曲伏前列素滴眼液6周18个月可增加虹膜和眼眶周围组织(眼睑)的色素沉着并增加睫毛的颜色和生长,这些改变可能是永久的。对单眼接受治疗的患者,可致双眼出现色彩差异、睫毛长度,密度的不同。富马酸依美斯汀滴眼液1个月24个月不能应用本药治疗由隐形眼镜引起的眼部刺激症状;本药中的防腐剂苯扎氯铵可被软隐形眼镜吸收。卡波姆滴眼液1个月36个月使用本品可能引起短暂的视力模糊。病人开车或操作机器时应当小心。三、药品重新分装后有效期如何规定?随着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包装的需求增加,药品重新包装后的稳定性和有效期需进行研究和界定。因此就涉及固体口服制剂的重新包装有效期问题。对于固体口服制剂,在分装、拆零过程中,其直接暴露于空气中,在开放式环境下,药品拆零与分装无法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的分装环境,药品的质量很难得以保证。且在贮存方面都有别于原包装 , 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如药品外观性状改变、药物含量降低甚至变质。为此,FDA对药品重新分装后有效期作了如下规定:2005年5月,FDA制定《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有效期:合规政策指南》,建议将无菌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物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2017年8月,FDA修订了该指南,提出在特定条件下将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为单位剂量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从重新包装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药品有效期-重新包装日期)×25%;——两者中以期限较短者为准。FDA还规定:①如果有适当的支持性数据可用,并满足其它条件,有效期可以超过6个月;②重新包装的产品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始制造商的有效期。特别提醒:该指南草案并不涉及其它剂型(如无菌、液体、局部)的重新包装。具体内容可参考FDA原文与翻译版(供参考):原文链接:http://www.gmp-compliance.org/gmp-news/fda-draft-guidance-on-expiration-dating-of-unit-dose-repackaged-soloral-dosage-forms?from=groupmessage附:FDA发布固体口服制剂重新包装有效期的修订指南草案2017/08/30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将以前提出的口服固体药物在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后的有效期从一年改为六个月内,但在某些情况下除外。这符合USP(美国药典)关于有效期的标准。FDA指出,这一行动是为了回应“将固体口服剂型药物重新包装在单位剂量容器中的各种医疗保健设施中需求量不断增加,使得很多药物的使用仅为单剂量给药。单位剂量重新包装的增加则导致了关于这些重新包装产品的稳定性研究和适宜有效期的问题。”美国FDA于2017年8月8日发布了一份修订指南草案《行业指南——固体口服制剂单位剂量重新包装产品有效期》,取代了2005年发布的《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有效期:合规政策指南》。此外,该指南草案一旦定稿,也将取代 1995 年的《合规政策指南 480.200 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品的有效期》。关于文件草案的意见应在出版后60天内提交。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有效期的指导草案中,FDA建议将无菌单位剂量重新包装药物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这也符合当时由单剂量重新包装超出使用年限的USP标准。FDA指出,目前的指导草案是“规定将商业药物重新包装公司的处方和非处方固体口服剂型重新包装成单位剂量容器,需根据FDA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10节要求向FDA注册,并符合21 CFR 210和211“目前的良好生产规范(cGMP)”。7页的指导未涵盖以下方面:其它剂型(例如无菌,液体,局部),由 FD&C 法案第 503 B 节规定的州许可药房、联邦设施和外包设施包装的产品。背景:FDA 现行 GMP 法规规定,对于成品制剂,每种药品必须拥有由适当的稳定性测试确定的有效期,并且该日期必须与标签上声明的贮存条件相关。用于稳定性测试的样品必须与市售药物处于相同的容器封闭系统中,以确保药品在其预期保质期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此外,美国药典(USP)总则第7章标签说明,“正式药品的标签应承担有效期”。对于单位剂量重新包装产品,USP 通则<1178>“重新包装规范”建议有效期“不超过(1)从重新包装日期起的 6 个月;或(2)生产商的有效期;或(3)重新包装日期与被重新包装的药品生产商大包装容器上显示的有效期之间时间的25%,以较早者为准。”对于重新包装到单位剂量容器中的固体口服制剂,在以下情况下,FDA不会对重新包装的药物产品执行某些稳定性研究要求(即通过稳定性研究确定有效期):(1)如果从重新包装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期分配,或(2)如果使用重新包装日期和原始生产商产品容器上的有效期之间的25%的时间作为有效期,以较短期限者为准,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单位剂量容器符合USP总则<671>容器-性能测试“固体口服制剂单剂量容器和单位剂量容器的包装容器系统分类 ”中所述的A类或B类标准;如果药物对光敏感,则单位剂量重新包装容器密封系统提供等同或大于药品原始容器密封系统的光防护;药品的原始容器先前未曾开封,并且对容器中的所有内容物一次性全部重新包装;重新包装和储存发生在与原始药品标签中描述的条件一致的环境中(例如温度和湿度,否则,如果原始标签中未规定,请参阅“受控室温”和“干燥处”在USP <659>包装和储存要求中);药品标签中不含禁止重新包装。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如果重新包装人员使用适当数量的样品,从适当的研究(包括基于风险的评估)获得支持性数据,FDA还建议允许有效期超过上述条件。这些样品需要证明用于重新包装的容器封闭系统至少与原始包装一样保护药品。 但是,“重新包装的产品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始制造商的有效期”。参考资料FDA Draft Guidance on Expiration Dating of Unit-Dose repackaged Solid Oral Dosage FormsDon’t Guess Any Longer! Read the Guide on Ex-Date for Unit Dose Repackaged Products - Lachman ConsultantsExpiration Dates for Solid Oral Drugs: FDA Revises Draft Guidance - RAPS《中国药典》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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