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支付时双方如何确定新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今天又有朋友讨论我和吴健等老师新书中的案例,晚上正好有空,索性再写一篇文章,供大家讨论。
特殊性税务处理关键就两个问题:所得确认问题和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59号文第六条要求,重组交易各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但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确定。对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当同时存在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的混合支付时,双方如何确定新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第一步的税务处理
1、甲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10=40(万元);
2、乙公司确认取得A公司9%股权的计税基础为50万元。
(二)第二步的税务处理
1、甲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甲公司确认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
3、乙公司确认取得A公司81%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
(三)两步合并的税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40万元;
2、甲公司确认取得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0万元;
3、乙公司确认取得A公司9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40万元。
对上面的交易分解,用表格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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