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质紊乱,处理不及时,患者死亡 基...
电解质紊乱,处理不及时,患者死亡
基本案情:患者黄某于2018年5月24日凌晨4:04时,因“突发肢体乏力5小时”被送至某市人民医院处急诊科就诊,急诊科立即拟“低钾血症”将其收治入院,安排在肾内科住院。
入院后,医方给予患者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250ml(含钾量约0.46g)静脉注射一次,4:15时开具氯化钠注射液500m1+氯化钾注射液10ml,静脉注射,但没有护士签名执行。后来因患者病情严重,5:10时转入ICU抢救,5:37时测血钾为2.7mm01/L,6:58时测血钾为2.2mm01/L,但医方仍未注射静脉补钾抢救,10:10时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诊断:1.心室颤动;2.呼吸衰竭;3.缺氧缺血性脑病、低钾血症。
鉴定意见:医方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黄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及时确诊被鉴定人低钾血症、未及时给予静脉补钾纠正被鉴定人低血钾情况等延误诊断及治疗等过错,其过错导致被鉴定人低血钾未能及时被确诊并接受对症处理,降低了被鉴定人抢救成功率,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医方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黄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医方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黄某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61%-9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75%左右为宜。
法院认为: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医方是否有过错只能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庭审质证,虽然医方有异议,但鉴定中心也予以合理答复,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有效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医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761897.02元。
医疗律师张文波|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科普一下# #医生# #健康解密# #清风计划# #上海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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