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

婚姻家庭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在考试中时常会遇见的知识点。特别是今年1月1日以后《民法典》开始适用,而《民法典》也对我们国家婚姻的效力做了一定的修改,这是需要重点注意的。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在中国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结婚后婚姻的效力问题。

一、结婚的条件

在中国,结婚的话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实质条件,二是形式条件。

(一)实质条件

第一,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关于实质条件的四个要点,属于生活常识,绝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并不用再花太多时间去记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血亲关系区分清楚,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所以我们的兄弟姐妹并不是我们的直系血亲,而应该归类为旁系血亲。

(二)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关于结婚登记大家需要了解就是在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有登记了才是我国法律上承认的夫妻。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婚姻的效力,我们会遇见的有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况,其中可撤销是考查较多的,而且《民法典》也是对可撤销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在《民法典》适用前我国婚姻可撤销情况只有因胁迫可撤销,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两种可撤销的婚姻效力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胁迫或被隐瞒的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请求撤销的时间是一年内,而胁迫或隐瞒的一方是无权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后双方相当于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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