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下的税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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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买卖的差价),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百度百科
什么是“投资性房地产”?
天才第一步,学会用百度。
但度娘却不会告诉你,
投资性房地产在
不同会计处理方式下的税收影响。
而我们可以!
A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集团统一要求,会计入账时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2018年度期初投资性房地产完工投入使用,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为5200万元。
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A房地产企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直线法20年折旧,纳税调减了250万元(5000/20),应纳税额减少了62.5万。
税务机关对进行审查时,
对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处理方式产生异议,
要求企业补缴税款62.5万元。
案例争议
针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纳税调整事项,A房地产企业与税务人员产生了分歧。
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能税前扣除折旧,并且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与折旧形成配比,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对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人员认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未确认相关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整扣除,应补缴62.5万元税额。
我方观点
👉税法中未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明确定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五条,分别属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方式需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资产计税基础的计量按照历史成本模式而非公允价值模式,需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基于该争议,税法应尽快予以完善及增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收处理方式。
👉集团若因为企业合并报表等原因要求下属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则集团内部可以适当调整相关政策,当下属公司进行账务处理以及单体报表列报时先按照成本法计量,在合并报表时再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