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关于执行,很多申请执行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其实,不是法官不愿意,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不能”?
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因王某到期未清偿,李某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某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到王某所在村委进行调查,王某家境贫困,本身患有疾病,需做手术治疗,确实无履行能力。由于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亦未能提供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情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例就是由于客观存在的因素,致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这就是“执行不能”。
面对“执行不能”,主要处理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方式。
遇上“执行不能”是否
就永远无法执行到位 ?
绝大多数的“执行不能”案件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就意味着永远无法执行到位。
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清偿;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后,法院也会依法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
1、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3、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民生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司法救助。
供稿:朱泽宇
编辑:彭 琳
审核:鲍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