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或将获刑5年有期刑罚

由于我国实行地权与矿权分置管理,矿山企业在从事矿业权开发时,不仅需要办理采矿证,还需要办理矿山开发所需的用地审批。因为我国关于办理矿证、用地审批程序较为严格繁琐,办理周期较长,为快速获取经济利益,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证后,基本上都采取“边施工、边办证”的方式申请用地审批,或是直接采用“以租代征”的方式违规用地。如果用地审批最终未被批准,或是“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式被认定为违法,那么矿山企业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的检索,发现非法占农用地系矿山企业的高发犯罪情形之一,为此,本文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以及矿业权人应如何避免矿山基建和生产环节,因忽视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认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详细阐述和分析,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界定标准

由于我国农用地贫乏,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的国情,我国《刑法》特别针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非法占用高发的情形,特别设置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国对于矿山企业触犯该罪的,实行双罚制,对于矿山企业判处罚金,对于矿山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犯罪情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亦可对相关人员并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具体表现情形及追溯标准

实践中,矿山企业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通常有如下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2、超出批准额外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3、骗取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4、未经批准改变所占用的土地用途,包括在草原、林地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在草原、林地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5、致使原有的农用地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或者短期内难以恢复原有功能等情形。

需特别说明的是,矿山企业并非一旦出现上述非法占地情形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矿山企业非法占地需达到下表所列标准时,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农用地类别

追溯标准/追责标准

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林地

●(1)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草原

占用草原并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

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

三、关于合规占用农用地的律师建议

为了指导矿山企业规范使用农用地,避免因用地不当而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树人律师建议,矿山企业在占地前需合理审查所占土地的性质,并且需合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妥善保存相关沟通文件。

树人律师通过检索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过程中,通常会考察矿业权人是否在占用土地前,对所占用土地的用途进行了合理审查的行为。如果矿业权人已通过合理审查仍无法知悉土地用途系耕地、林地、草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亦未将土地用途等明确告知矿业权人,此种情形下,法院并不会因矿业权人占用农用地而认定矿业权人构成犯罪。

以例说法

1、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莆刑终字第250号《柯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为例:在(2015)莆刑终字第250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承包林地时,已明确林地性质为“其他林地”,且直至案发时,有关部门并未将该林地被区划办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知道其承包的涉案林地被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故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不符合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3刑初203号《胡国旗、黄士桓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为例:在(2017)湘0723刑初203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实四被告人明知养殖场所用地是林地而非法占用的证据,因此四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用林地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且本案所用地四被告人是通过正常的途经申报,并得到镇政府的批准、同意后使用,本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四被告人承担,不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矿山属于强监管行业,因涉及环保、安全、土地、爆炸品、资源等环节,生产环节会面临很多的繁杂的审批,矿业企业对此有时会认识不足,忽视审批和监管,为追逐短期利益,而铤而走险。其实这种做法的风险巨大,律师建议规范履行审批,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一种态度,应当充分重视各类行政审批,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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