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或者第三人加入的,对保证人有什么影响?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债务转移或者第三人加入的,对保证人有什么影响?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
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697 The guarantor no longer bears the guaranty liability if the creditor allows the debtor’s transfer of obligation for all or part without the guarantor’s written consent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The guarantor’s liability shall not be affected if a third party joins and becomes a debtor.
保证人只所以愿意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多数情况下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诚信等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其它债务人,则可能将保证 人置于一种未知的危险境地,因此,法律有必要对保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侵害保证人的利益。
除此外,法律还对保证人的同意规定了“书面”形式,即只有保证人的口头同意,债务转移是不能对保证生效的,这种形式旨在要求保证人在同意债务转移时取慎重态度。
正因为有上述风险,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注意保证合同中不得约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可自由转移保证债务,以免自己最后是给谁提供保证也不知道。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不知道债务转移给一个什么样的人,追偿也会变的没有定数。
“第三人”是指除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以处的其它自然人或法人。“加入债务”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第三人明确向债权人保证愿意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理论上讲债务人增加有利于债务的履行,债务履行的可能性增加对保证人当然是有利的。但保证人不能因为债务人的增加而排除自己的保证义务。
第三人加入债务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都具有“保证”债务实现的功能,但毕竟保证人和债务人性质不同,保证人有保证期间利益的保护而债务人却没有。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一定要明确是加入债务还是承担担保甚至是加入保证人。如果在第三人加入时,对第三人的身份产生纠纷则可以按照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即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实践中还会有一种可能即第三人提供的既不是债务加入,也不是保证。那可能是什么就只能到时再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