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强拆决定未提出异议,视为对申辩权及诉讼权利的放弃

【裁判主旨】

本案的源起系永川区规划局在作出0162号限拆决定时,没有区分兵杰合作社和兵航合作社各自的建筑,将约1000平方米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一并以兵航合作社为行政相对人作出。由于两个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杨如兵,兵杰合作社对兵航合作社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以及兵航合作社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行为必然是知情的,其在行政处罚程序及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均未提出异议或者主张权利,可视为对其本来应当享有的申辩权及诉讼权利的放弃。

【案件编号】(2020)最高法行申5987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选择性”的,面对违法强拆,你可以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继续巴结践踏无视你权利的地方官员,或者,你也可以选择鼓起勇气,团结一同受害的被拆迁人,共同抵制违法强拆。

对于政府的违法强拆,公民可以提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能补救的可以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无法挽回的,强拆方要支付高于补偿标准的赔偿。另外,对于违法强拆中对被拆迁造成精神伤害的主要责任人员,也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行使相关的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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