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分割单的制作与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的问题

6天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28号公告)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可见分割单属于外部凭证,

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主要有下列两条: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属于自制的凭证,并无一定格式,只要能说明问题即可,这里讲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点,

比如出租方和承租方对电费采取分摊方式,各分摊一半,出租方(一般纳税人)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00元,其中进项税额1300元,则出租方开具5000元的分割单给予承租方,承租方将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承租方取得的分割单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法定凭证,而且分割单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样式之一,那么出租方可以全部抵扣进项税额1300元,如果按50%转出将会出现悖论,即有另外50%的进项税额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不能抵扣,这在立法上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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