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5)
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感(5)
文/李云亮
上文说完陈华彬建议的立法草案,是毫无知识增量的抄袭。现在再说陈华彬博士论文的缺陷。
我看陈华彬博士论文,心理产生反感。
语句的反感(继而还有逻辑的反感):其文于逻辑关节点提出自己见解时,不断出现主观臆断之词语。诸如:
1、陈华彬说:“我认为……我国台湾法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名称最为妥洽,可资足取。……建议我国立法、司法及学说理论采此表达术语。”(《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P63,64,66)。
于是,吾大陆立法,入其毂中。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