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⑥丨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省执法局公布4起典型案例

按照《2021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方案》要求,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实战练兵活动,强化规范日常监督执法,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2021年1月,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向水师排干排放生产废水,随即展开详细调查。执法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排查计划,由5名执法人员组成两个检查小组,对水师排干沿线进行巡查,执法人员步行在水师排干内冰面上进行逐一排查至某公司附近时,执法人员掉入冰窟窿,由于当时是冬季水面应封冻,出现冰溶解现象不符合常理。高度怀疑该公司设有暗管向水师排干偷排生产废水。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公司负责人承认是在厂区内私自偷埋的暗管,向水师排干内排放生产废水。

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利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二

2021年5月7日,齐齐哈尔市富裕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调取富裕县某污水处理厂在线数据时,发现该厂水污染物浓度历史数据存在超标现象。富裕生态环境局立刻采取行动,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立案调查,为进一步固定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及量罚情形,执法人员联合富裕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对水污染物出水口进行了24小时混合水质采样。24小时日均值监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厂总磷出水浓度为1.36mg/L(标准为0.5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0%以上;总氮出水浓度更是达到了68.2mg/L(标准为15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400%以上,污染物超标情节严重。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3.4万元。

典型案例三

2021年4月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肇兰新河水质提升工作时检查发现,兰西县某家庭种植农场与黑龙江兰西某牧场有限公司签订了环保运行承包合同处理该牧场产生的沼液。该家庭种植农场工作人员擅自将一根黑色PE硬塑料管线热熔连接在牧场沼液储存池南侧沼液输送泵站管口,绕经厂区西侧直通牧场西北侧牧场(盐碱地),长期不定时将废水(沼液)灌溉至西北侧牧场的盐碱池内,导致沼液及其他废水混合液进入牧场北侧沟渠流入吉兴支沟,进入四方山排干。后该家庭种植农场为防止污水进入肇兰新河,在四方山排干利用拦截闸截留污水在污水拦截期间,与当地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未经无害化处理和水质检测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水泵将拦截坝内污水抽到农田,因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二次污染。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家庭种植农场利用暗管的方式偷排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8.08万元。

典型案例四

2021年1月,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双城市某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4#、5#、6#锅炉烟道排放的烟尘排放浓度93mg/m³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9万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监制:吴殿峰丨责编:王欢 李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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