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申请再审应向原审高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亦即,民事、行政案件一般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亦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如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而非向上一级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另外,现实中当事人经常会忽略的一个问题是申请再审的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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