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医师法》中的中医药特色
内容来源:中国中医药报
作者:北京中医药大学 霍增辉
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切实回应了社会关切,注重强基层、补短板、堵漏洞,以法的形式固化了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了与民法典、中医药法等法律的衔接,有诸多特色与亮点,如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不担责、增加防范“过度医疗”条款、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促进中西医结合等,这将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给医师管理、医师执业带来深刻久远的影响。
《医师法》中的中医药特色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如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
二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如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三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如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过培训考核的中医使用西医药技术和西医使用中医药技术均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中西医相互学习,互相汲取长处,进一步促进中西医结合。
四是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如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形成了中西医结合救治患者的经验和做法,《医师法》总结了疫情防控经验,并固化为法律条文,为中西医协同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医师法》提高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准入的学历要求,删除了《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人员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同时,《医师法》进一步完善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针对中医医师独特的培养方式,增设这样的条款,有利于进一步发掘中医药人才,规范中医医师执业行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同时,《医师法》相关规定与中医药法保持一致,体现了法律的协调统一。
《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同时,《医师法》明确,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监督执法机制、强化中医医师执业行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