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程序竞合

作者:李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东南大学博士生
来源:《检察日报》2020.8.28第三版。发表时有删节,这里是原稿(因版面限制,发表时删除了图表以及部分文字)
由于社会现象的错综复杂和立法技术的原因,法条之间常会出现交叉、重叠之现象,形成法条竞合。法条竞合主要出现于实体法之中,例如,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交叉、重合关系,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程序法上的竞合关系同样值得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涉及大量的程序竞合问题。认罪认罚从宽是《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一项贯穿刑事诉讼始终的制度,其本身是制度而非程序,在这个制度框架下,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以下简称普通程序简化审)。这样,我国的刑事诉讼就形成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普通程序的多元化格局(见图一),这多种程序之间存在交叉、重合,如何准备适用是实务中面临的迫切问题。
程序
(图一:多元化诉讼格局)
一、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竞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简易程序没有刑罚条件限制。其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只可能适用简易程序而不可能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就可能同时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而产生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竞合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一定都符合简易程序条件。速裁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属于特殊法条。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一般原理,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法中可能存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因此,这种情况下,优先适用速裁程序,不得选择性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来说,适用速裁程序的从宽幅度更大,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节约资源更多,优先适用速裁程序,既符合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但是不符速裁程序的条件。具体有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此类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却可能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注意:这是指被害人有权提出并且已经或拟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如果无权附带民事诉讼或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即使没有赔偿、和解也不影响速裁程序的适用,参见:李勇:“未就附民达成和解不适用速裁”的正确理解 —关于刑诉法第223条第(五)项的理解与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速裁程序,但是却可能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3)被告人不愿意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而自愿选择简易程序(实践中,经常出现临近重大节日的一些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因担心选择速裁程序而很快被判决收监,故意选择简易程序以期度过节日后再审判)。上述三种情况,虽然不适用速裁程序,但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符合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按照程序竞合之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而不能跳过简易程序直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的从宽处罚幅度和节约司法资源的程度都要高于普通程序简化审),更不能直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而适用普通程序。上述竞合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图二: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竞合)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竞合
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也存在竞合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时还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就不能因其身身心残疾而剥夺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但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不能剥夺其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在同时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和普通程序的竞合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依法从宽,而不能直接适用普通程序。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甚至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本是符合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条件的,但是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还能适用吗?《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推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因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一方面法庭辩论在庭审中没办法省略,另一方面既然无罪辩护就说明案件还有争议,所以不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符合诉讼原理的。这种情况属于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的竞合,不能据此剥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权利,应该优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依法从宽。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而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相对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而言,节约的司法资源要少一些,按照比例原则,从宽幅度也相应地小一些。
3.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均规定,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这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符合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但是对于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符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这就产生了普通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竞合问题,按照程序竞合之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同案犯中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程序可以适度简化并依法给予从宽,对于不认罪认罚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办理。但是原则上不能刻意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拆分为独立案件。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但是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应优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可以依法从宽,而不能直接适用普通程序。
(图三: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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