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征收公告依据的批复,直接诉讼?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涉及杨某某及配偶的房屋拆迁补偿,杨某某认为该公告依据的《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违法,于2014年2月25日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4年4月1日作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确认178号批复合法有效。
杨某某认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故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告知书》,结果,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
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特定对象,一旦作出,对相对人对实质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比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之所以抽象行政行为未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需要通过行政行为的转化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据此可以得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也可以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仅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杨某某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杨某某对规范性文章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规范性文件起诉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