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账上的存货怎么办?

晓红说税2020-11-13 10:40:51

企业要注销,账上的存货如何处理呢?

一、盘亏或已变质无销售价值的存货,作损失处理

(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经抵扣的应予以转出。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对外销售

企业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购销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要终止经营而处理存货时,销售价格可能会偏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对于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三、分配给股东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股息分配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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