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据关门制度。(一)我国行...

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据关门制度。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被告(行政机关)举证是证据关门主义,对原告举证是证据不关门主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2015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民事证据关门主义改回民事证据不关门主义,或改为宽松的证据关门主义。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我国是典型的刑事证据不关门主义。1997–2013年具有刑事证据关门制度的倾向或某些特征。但是2013年以来,刑事证据的取证与举证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即彻底的刑事证据不关门制度。对刑事证据不关门主义,成杰律师解读如下:

1、立案侦查之前的证据。刑事立案之前初查或核查形成的证据,以及行政处理中形成的证据,但当事人的言辞证据除外,在刑案中经过侦查取证和公诉举证,都是可以作为刑案证据的。

2、侦查终结后的证据。侦查终结后的证据主要体现在:(1)检察机关退回补查的证据;(2)检察机关自行补查的证据;(3)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或调查机关补查或核实的证据;(4)在审判阶段法院要求补查的证据;(5)公诉机关在审判阶段申请延期审理而补查的证据。以上证据都是可以作为刑案证据。

3、辩护策略有讲究。辩护人在什么时机举证和申请取证,什么时机质疑违法程序或违法证据,什么时机指出证据不足,辩护意见是否具体详细,这些真是专业活,需要律师谨慎研判。否则,就出现了辩护人从头到尾的反复帮助办案单位查漏补缺。最后恶果,在辩护人的“悉心指点”之下,从侦查到判决经过反复补充证据,案件证据已经真正达到了“证据确凿、充分”。
(转自成杰律师2021-3-17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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