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十八)

小编继续学习《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记录反映电子数据来源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二)是否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电子数据的提取日期和时间、提取的工具、方法等信息,是否一并提取相关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三)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

(四)是否由取证人员、见证人、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是否随案移送反映提取过程的拍照、录像、截屏等材料。

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是现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常态化,特别是各类犯罪包括传统犯罪都在向网络延伸。如我们在现实也感受到,很多电子数据都存在“网络云”服务器中,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就更为常见。另外,在“跑分平台”、在线赌博等案件中,也需要对在线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因此,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在案件审查中尤为重要。

一是记录提取电子数据的网址---存储路径,通俗地说就是要证明所提取电子数据所在的位置。我们平时存储文件,比如在C盘的WIN文件夹中,这时候直接记录在线提取则是先确认网址,如主机所分配的IP地址,因为正常来说每台在线的计算机主机或在线的各种设备都有唯一的IP地址,网址是我们平时登陆的域名,这是我们所直观认识的,如网易的163.com,其映射的则是IP地址,这些均要在记录中予以记载。就像邮寄物品,上面有我们手写或机打的收件人地址,快递公司也会有一个条型码,对比起来手写或机打的收件人地址就像域名,我们能看得懂;条型码则是IP地址,只有快递公司的机器才能读懂,但二者又是一致的。在案件办理中,如对比该邮件需要提取,则其中的手写或机打的收件人地址与条型码均需要提取,然后再说明从邮件的外包、内包,一步步记载提取该物品的各环节,我们可以把在线提取的存储路经与之相比。另外,数据提取的进入步骤,实际也是体现提取的步骤,故该条以“或者”加以规定。

二是要求在线提取的各相关记录。访问方式以及提取的工具、方法,证明提取人在提取时使用了什么软件以及硬件工具(如特定的解码设备等),将整个过程详细记载,对比我们常见的“扣押笔录”,有搜查等方式发现扣押物证,则可对应本条的“访问方式”;有“提取工具、方法”,则是对应扣押时是否有手套等工具以及用镊子等将该物证从原所处位置提取的方法。“电子数据的提取日期和时间”,则是所提取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上的日期和时间,因为该电子数据生成或者修改时间等要与之相互对应,也与实际时间相对应。另外,还需要记载提取相关联的“的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系统环境等信息”。

三是“计算完整性校验值”,这在小编之前的学习笔记中己多次汇报,肯请大家回看。

四是相关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则要在审查时注意各人员的签名等形式,其中“见证人”说明在线提取过程需要见证。持有人与提供人可能不是同一人,如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可能是单位,而提供人可能是个人等。

五是“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这是网络的常态。现在很多行为人建立的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或具有阅后即焚或随时清除后台数据等,不第一时间及时提取就可能永远失去,因此针对此“随案移送反映提取过程的拍照、录像、截屏等材料”,也是侦查与审查均应当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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