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遗落轮胎致2人死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要担责?法院这么判!

高某驾驶牵引车

为了避让高速公路遗落轮胎引发事故,

造成两人死亡。

死者家属将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保险公司

一并告上法院。

近日,
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案件经过
2019年2月23日,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湖南段时,因避让路面一障碍物轮胎,导致与该障碍物相撞后车辆失控,冲破中央隔离护栏,并与对向由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及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死者张某、王某家属将高某和高速公路管理处、保险公司起诉至汨罗市法院。
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雨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未按规定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
高速公路方认为,高速公路是一个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生态系统,要求管理者做到随时随地清理障碍物的可能性与操作性为零,在能够证明管理者已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尽到了合理的养护巡查义务,仍不能及时清障的,不应当再认定管理机构有主观过错,其已履行了合理限度的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运输公司,但实际所有人为郝某,是郝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运输公司购买,高某为郝某的雇佣司机,该车(主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限额10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该事故的责任划分,由被告高某负担该损失的70%,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该损失的30%。由于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还投保了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经法院折算商业三责险对个案损失的分摊比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以抵付高某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则应由高某个人承担。又由于高某系郝某的雇佣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高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应由郝某替代承担。因此,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处虽认为自己履行了合理限度的管理职责,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及时清扫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轮胎遗落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赔偿相应损失共计551862元。

法官提醒

司机朋友们在行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装置固定情况进行检查,行车途中更不要人为地抛掷异物,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侵权。如遇高速路面有障碍物,一定要控制好车速保持车距,并及时拨打“12122”报警,让清障人员及时清除异物,避免事故发生。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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