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遗落轮胎致2人死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要担责?法院这么判!
高某驾驶牵引车
为了避让高速公路遗落轮胎引发事故,
死者家属将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保险公司
一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该事故的责任划分,由被告高某负担该损失的70%,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该损失的30%。由于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还投保了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经法院折算商业三责险对个案损失的分摊比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以抵付高某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则应由高某个人承担。又由于高某系郝某的雇佣司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高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应由郝某替代承担。因此,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处虽认为自己履行了合理限度的管理职责,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足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及时清扫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轮胎遗落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由其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赔偿相应损失共计551862元。
司机朋友们在行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装置固定情况进行检查,行车途中更不要人为地抛掷异物,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侵权。如遇高速路面有障碍物,一定要控制好车速保持车距,并及时拨打“12122”报警,让清障人员及时清除异物,避免事故发生。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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