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我离婚已经3年,按照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当时刚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我一直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行使教育他的权利。日前,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被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通知我与前夫一起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有依据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是一种天然的亲权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不取决于你与前夫的婚姻关系或者是否直接抚养、教育孩子。因此,你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你与儿子是母子关系,是未成年的儿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受理你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将你列为法定监护权人之一,通知你参加诉讼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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