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146号)第二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根据办法具体规定,结合工程全过程评审实际,有关建议如下。
按照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增加后投资总额在投资概算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工程变更项目,应该正常合理,增加投资一般不超出合同中暂列金额,一般一周申报一次,由建设单位提出,经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以变更函形式行文,向市财政评审中心申报,审核通过后以回复函形式正式反馈,一般例会后2日内完成回复函。特殊变更需由上级审核批准。变更函以红头文形式发送,以单个评审项目为准,可多个项目集中申报。首先概括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批复投资)、建设内容;其次说明单项合同金额、暂列金额、已用暂列金额、剩余暂列金额,简要说明变更必要性、变更内容与变更金额;最后结论,主管单位认为变更合理,投资不超合同金额,申请变更。市级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过程中不按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建设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确认。”“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追究责任。变更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实施,否则不予确认,遇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汇报处理。建设单位变更申请要立足实际,经过现场勘测,提出优化合理方案,主管部门要对方案负责。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员要及时查看现场,准确掌握变更基本情况,避免不合理变更上报,安排好中介人员测算变更投资。汇报变更时简明扼要,突出方案必要性和投资合规性。按照财政回复同意的“变更函”,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各方完善现场“变更签证”,把变更内容尽快落实到实际,工程结算时没有回复函的变更签证一律不予认可。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和中介人员落实好现场签证,做到“函证齐全”,有依有据,规范完善,确保变更合法合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