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靠什么统治秦帝国?

之所以连篇累牍地讨论秦朝地方的官制,目的正是为了廓清整个秦制官僚体系的权力边界,从而尽量还原秦帝国的权力运行机制。

依据阎步克先生的考证,秦朝和汉初“御史”是“宦皇帝者”,属于皇帝的私臣,根本“无秩”,就是说,并非国家编制内的“吏”。“宦皇帝者”在整个秦朝官僚系统的存在,具有非常大的弹性,可以是一文不值,也可以是权倾一地,因为在官僚组织中,他们什么都不是,但在权力系统中,他们是皇权的代表,并随着皇权干预意志的增加而不断扩充权力。

《乐师与史官》

在前文中已经谈到了动态运行中的“秦制”并不符合马克 斯·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当时并没有解答原因,现在,终于可以揭晓答案了。

“秦制”的根本问题在于“文书国家”与理论上拥有无限权力的“一家一姓君主”的制度性冲突。

“秦制”的原初状态,即商鞅变法前后的秦国,制度的大背景是春秋诸侯国的“卿大夫”朝廷,也就是所谓的“庶长专政”。

在此条件下,所有的“改革”都必须顾及“原既得利益 阶层”的权益和诉求。所以,商鞅变法后所构建的爵职、军制、官制,全部都给“原既得利益阶层”留有“后门”,从而争取对方的支持,形成新格式下的“权力同盟”。

这个“新权力同盟”在制度上最重要的权力,就是“人事优先权”和“立法权”。

从前文可知,秦国军功授爵制存在“阶层天花板”及“人事优先权”。血统贵族拥有的“封邑”和“高爵”,在商鞅变法后不但没有绝迹,反而愈演愈烈,由“封邑”到“封建诸侯”,可谓史不绝书,而他们在进入秦国权力运行体系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权,无论是以“卿爵”直接命为“大将”,还是以“大夫爵”进入秦王的“宦于王者”私臣序列,进而被任命为二千石。所有的路径,都是对秦国内部的平民隔绝的。

斩首和军吏战功的计数,都以律令的形式,确定了“天花板”,而且没有任何制度性的规定突破“天花板”的路径,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以“爵位”身份争取到“宦于王”或“宦皇帝” 的机会,以君王“私臣”的角色取悦君王,抬升自己的地位,乃至于子孙后人的身份提升。

《秦砖》

换句话说,就是“秦制”的官僚组织并不是“唯一法治规则” 下的“理性组织”,而是与“血统贵族身份规则”并行的“吏治国家”。能够平衡这个“法外之法”的规则,恰恰是更大的“血统身份规则”,即“王权”。

不过,与很多人脑中的刻板印象不一样,什么“贵族阶级” 不甘心灭亡啊,什么反对“法治”啊,这些幼稚的想法并不符 合历史的事实。“血统贵族身份规则”的维系,并不是靠着“反 对法治”的手段而进行的,恰恰相反,是完全顺应的。即“掌握立法权”。

本质上,“吏治国家”并没有损害“血统身份规则”,属于一个各取所需的“好制度”。但是,“平衡”需要制度安排,“掌握立法权”同样需要技术专业性,所以,一个新制度应运而生, 那就是“集议制”。

对这一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秦涛在其博士论文中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他指出:

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最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 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

这一判断,不仅适用于“承秦制”的汉代,对于“秦制” 的认识本身,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秦制”的“吏治国家” 部分,维持运转的核心规则就是“律令”,不断被执行和修正的 “律令”,就是整个帝国最大的“大权”。

然而,这种认知其实是现代中国人在受到西方科学逻辑思维影响后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结构主义”思维,而真正的古代中国式的经验主义逻辑思维,能够导出的是另外一种“思考”—“控制人”。

也就是上文中总结的“秦制三规律”:

(1)文书隔权

(2)条线分权

(3)以亲驭疏

正是这三条规律的“层累式”叠加,造就了商鞅变法时秦国到秦始皇时代的秦朝的种种制度变革。也就是一次次的权力分割。

庶长合议制朝廷直辖王都,地方上通过大夫管理邑、聚, 这是最初的状态。尽管有秦献公所进行的设县和编民什伍、设 市场的小变化,但是整体上仍是近似于春秋诸侯国的体制。

商鞅变法开始后,营建新都咸阳,在秦国全境设县,并初置县有秩、令史,完成了地方组织的吏治化,将“治民”的权限从旧体制手中夺过来,就完成了第一步的基层改造。

为了维系这个改造的运转,还推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性创造,就是“告奸连坐”。这个举措应该说是一个“管理技术”创新,以对行政效率和追责发挥作用。

第二步,则是在“朝廷”之外,建构“内史”“邦尉”二元分权吏治结构,形成日常政务运转的决策层,只有“大事”和“立法”,才会进入“朝廷”的“集议”程序,这相对架空了庶长们通过“朝廷”干预日常国政的权力。

待到秦惠文公即位,通过暴烈手段铲除了谋反的商君之后, 秦国的勋旧贵族也进入了新旧交替的时期,比如樗里子的成年 封爵,就履行了新的“军功爵制”程序。这个新体系逻辑,照 样保障了血统贵族的权益,双方也就达成了新的“联盟”。

此后至秦武王,就走向了“置相”时代。而之所以会增置“相邦”“丞相”,核心目的就是在已经官僚化的“内史”“邦尉”头上添加一个“王之师、友”,也就是“无秩”的“私臣”,借 以总揽国政,进一步架空“庶长朝廷”。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到宣太后专政的时代,恰恰是秦国王室、外戚在公卿角色上最为活跃的时期,也是“庶长”之职名在历史上消失的时期。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通过“军功授爵制”和“相邦制”,秦国王权顺利地压制了旧的血统贵族。

但是,到了秦昭襄王中后期,通过六国“客卿”夺回王权的秦昭襄王,发起了一系列扩张战争,旧的以“关中”为中心辐射的内史、邦尉组织,完全不足以为扩张至黄河中下游、汉水下游、长江中游的“大国”服务。

所以,内史、十二郡成为并列的“中”—“郡”权力空间结构的“结果”,“内史”除了管理原关中地区的“太仓”,又承担起外郡属县“仓”的“会计总管”;“中尉”除了管理关中区域的爵、官免除,还要承担起外郡人事任命的“人事总管”。

外郡则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担任警备任务的“军分区”和文书审核的“监察区”,作为简配版“内史”的郡守和作为简配版“中尉”的郡尉,构成了外郡属县之上的分权主官,只是对县政的干预非常有限。

约略同时,秦王的“私臣”,也是“文书秘书”—“侍御史”—被拣选出任“郡监”,其功能角色在秦始皇统一前更近 似于《商君书·境内》中代表秦王对出征军队战绩和军法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王御史”,监督的对象集中于“郡守”“郡尉”所比拟的“将、尉”个体,所以,在成文于秦始皇统一前后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缺少存在感。

紧随其后的相邦吕不韦时代,秦王年幼“委国事大臣”,“相邦”由“王之师、友”一跃成为“国政首脑”,原本在“集议制” 中应该与其对立的“将军”(即位在卿上的原“庶长”)也因为六国血液的加入而不再具备牵制效果,“相权”开始膨胀。

引“王权”自重的帝太后以近臣嫪毐列侯之尊,也仅能与 相邦吕不韦分庭抗礼,以至于爆发了有大批卿级官僚参与的反 叛。在一次性扫清帝太后和吕不韦两派势力之后,重获“王权” 的秦王政,大幅提升了“御史”的主官“御史大夫”的地位, 最终越过“内史”,成为卿级官僚的魁首,最高级别的有秩吏。

在秦王政和秦始皇时代经过调整的“文书国家”制度里, 可能威胁“王权”的“王之师、友”被废黜,代之以权限几乎 并列的“丞相”和“御史大夫”。两者的地位差异逐步演变为分 工差别,即前者处理秦律规定的日常事务,按照流程负责“盖 印”;而后者则负责皇帝下达制书的封印、签发。

当然,这只是变化的一部分,而要说清楚变化的意义,就要先说清楚,到底相邦、丞相有什么权力?

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中的回答是: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卫宏《汉旧仪》中的回答是:

丞相典天下诛讨赐夺,吏劳职烦,故吏众。

由于史书上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形容词,只能先从丞相府属官入手。秦朝没有直接记载,《二年律令·秩律》中记录的汉初高后二年的汉制下,相国、丞相属官只有:

相国、丞相长史,秩千石。

丞相长史正、监,秩各八百石。

除去确定为汉代新增的职务,就只剩下《汉旧仪》记载的“史”和“属”: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史二十人, 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属百人,秩二百石;属 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并没有“廷尉正、监”,只能说明,这两个职位是从“丞相府”转移到“廷尉”,也 正是《商君书·定分》中“丞相置一法官”的那个“法官”,且有  “监”之名,极可能是秦统一之前“王御史”演化而来。

综上所述,丞相的属官除了“法官”,全都是“史”,也就是“文书吏”。

再看看前人的研究,安作璋、熊铁基二位老先生的经典之作《秦汉的丞相制度》总结:

(1)丞相有选用官吏之权;

(2)丞相有劾案百官与执行诛罚之权;

(3)丞相有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之权;

(4)丞相有总领百官朝议与奏事之权;

(5)丞相有封驳与谏诤之权。

说是“秦汉”,当时的资料基本只有汉代的文献,所以这个结论套用不到“秦制”上,但是可以作为参考。对照上文中已经考证过的信息,重新梳理下:

(1)秦代丞相的“任免官吏之权”仅限律令规定范围内的 “小吏”的“程序确认”。在这之前,人选、考核已经由“执法” 系统决定了。

当然,丞相还有一定的“人事推荐权”,如《史记·李斯列传》:

至秦,会庄襄王卒,李斯乃求为秦相文信侯吕不韦舍人,不韦贤之,任以为郎。

《秦汉官制史稿》

也就是说,相邦吕不韦举荐舍人入仕,起家也仅为郎官, “郎”为“宦皇帝者”。此后,李斯借助王之左右的身份游说秦王政成功后,才被“拜为长史”,说明相邦吕不韦也只能任人于 “王之左右”起家,而不能直接授职,这一点和汉武帝时权相田蚡“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a 性质并无区别,都是“荐”,只是权力弹性的大小问题。

(2)丞相的“监察司法权”。秦朝无“司直”,但有“丞相长史”“丞相长史正”“丞相长史监”,从后两个后世归属“廷尉”的职位执掌来看,主要负责的是律条和案件文书审核,说明“监 察司法权”主要是通过对具体案件、文书、律条的纠核入手, 而非针对个人。

(3)丞相的“上计考课权”。这个说法未必准确,秦简牍显 示地方上“县”的大部分信息“计冣”是上交“属所执法”再汇总提交皇帝,且汉初萧何为相国,以张苍在相府为“计相”,原因就是他在秦曾为“柱下史”。这也就说明,汉初“向相府上 计”很可能是对秦制通过御史“向皇帝上计”的权限转移。

(4)丞相有向皇帝“请”的权力,也就是“提出议题”。丞相也有在皇帝认可议题后,参加主持“朝议”的权力,并负责领衔向皇帝汇报朝议的结果。

(5)丞相的“谏诤”不算权力,“封驳”则完全没可能,因为秦朝“制书”下达可以不经丞相,这一点和汉代的制度并不一样。

秦始皇时代的丞相,其日常业务权限类似于北洋政府时代, 府院之争时的大总统黎元洪,主要作用是“盖大印”;参与朝议 的状态类似于当时国会的议长,开会时宣读议题,剩下时间就是维持会场秩序,提出自己的意见,具有决定权的皇帝也完全可以不听。

用比较通俗的语言总结一下,秦代丞相就是为皇帝“分劳” 小事的“大秘书”,以及日常业务法规的执行者。

说明白这些,我们再来看秦始皇“治天下”的手段,就是通过“御史”系统来绕过丞相,实现自己的“独治”:

其一,在郡、县之间,另派“监御史”担任“执法”,考课郡、县官吏;复核郡、县定谳;直接免除郡属、尉佐、有秩吏,即“守府”“尉府”和“县廷”的属吏职务。

其二,截留县的所有业务数据的“上计”资料,由“监御史”汇总后直报皇帝。

其三,截留县的官吏任免程序,由“监御史”上报御史大夫、丞相。

其四,以御史大夫丞、御史中执法等身份向各郡发布公事,不再经过丞相府。

这一系列举措的结果自然是“赵政昼决狱而夜理书,御史冠盖接于郡县”,也只能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因为所有重要事务的决策终点,都是皇帝本人,而秦始皇本人也“天纵英才”,可以顺畅地与“吏治国家”对接,以人格化的身份侵吞掉“相权”。

当然,这种情况不可持续,不是每一位皇帝都有秦始皇的能力,但至少在他这一代,秦国的所有“旧制度传统”都被“祖龙”踩在脚下,什么“庶长专政”“王族骄横”“外戚专权”“权相擅权”“母后临朝”之类困扰前代的问题全部得到了解决,一切都在皇帝掌握之中。

然而,辉煌永远留在了沙丘宫。不久后,大地上响彻的, 就是大泽乡的孤鸣。历史证明,妄想控制一切的,最终什么都留不住。这不是宿命论的“鸡汤”,而是制度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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