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体现统治者的德政,又是皇帝维护统治的手段,聊聊宋代直诉制度
如果大家常看古装剧的话,我想或多或少都会看过这样的剧情:比如皇帝或者钦差出行,在路上有时就会突然出现有人拦轿喊冤,希望皇帝或钦差帮忙洗刷冤屈。虽然电视剧是虚构的,但这种情形在古代是确实真实存在的。这种拦路上诉其实是中国古代直诉的一种表现。
拦轿喊冤
那么什么是直诉呢?
直诉其实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是指有冤情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案情重大、冤情无处申诉时,为申诉冤情而直接陈诉于最高统治者或特定机构,希望最高统治者予以公正审判的一种非常规诉讼制度。
直诉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特别上诉制度,最早甚至可追溯至周朝,此后一直沿袭。而到了宋王朝,作为一个封建社会中大变革的朝代,宋代的直诉制度既吸收了前代的成果,又有自身的特色,既体现统治者的“德政”,又是皇帝维护统治的工具。
直诉制度的产生与沿革
直诉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的路鼓和肺石制度。
《周礼·夏官·大仆》记载:“大仆: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诸侯之復逆。王视朝,则前正位而退,入亦如之。建路鼓于大寢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周礼·秋官·大司寇》也记载:“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载独老幼之欲有復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奴隶制社会的直诉制度多适用于贫苦而告状无门的人,通过这两种制度“直达天听”。这是直诉制度的起源。
汉代已经有了直诉方面具体案件的文献记载。《汉书·刑法志》所载少女缇萦上书汉文帝,主动请求入官为奴,以赎其父肉刑之罪一事,是比较典型的直诉皇帝的案例。
魏晋时设立“登闻鼓”,西晋武帝时,于宫门外悬鼓名登闻鼓,吏民有冤抑者,击鼓诉之于朝廷。《魏书·刑法志》上记载:“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南北朝的登闻鼓制度的出现是直诉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登闻鼓
到了隋朝对于直诉制度规定得更为严格。《隋书·刑法志》记载说,百姓有重大冤屈要上诉,县、郡、州、省如果都不管,就可以到京城朝堂申诉,“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直诉制度。《唐律疏议》记载了三种非常上诉方式:“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其中邀车驾就是本文开头我们提过的情形。
武则天当政时期,创设了“铜匦”这一别样的直诉形式,铜匦是一个用铜熔铸的箱子,有东南西北四个门,只有武则天能打开,类似于现在的检举箱。其中西面的门命名为申冤匦,专门用于重大冤情的申诉。
影视剧中的武则天
由以上可以看出直诉制度起源较早,历朝统治者都对直诉有一定重视,不过也可以看出宋朝之前的各个朝代并无专门处理直诉的机构,直诉流程和途径较为简单。从直诉内容上也多要求要有重大冤情,而重大冤情的出现又几乎都体现在刑事案件上。
宋代的直诉制度
宋代直诉制度的特点
宋代是唐末藩镇割据、五代十国大分裂之后复归统一的封建帝国,也是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结束盛唐转向后期发展的一个重要朝代,其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上有诸多变革,作为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宋代除了继承了前代的几条直诉途径外,也发展出新的特点。
一、设立专门的直诉受理机关
宋代设立专门的直诉受理机关是其司法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宋代受理直诉的专门机关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
登闻检院
二、特定的受理前置程序
宋代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直诉受理机关,但直诉并不是那么容易,必须要有一定的前置程序。如孝宗至道二年年七月诏:“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必须先经过所有的地方前置申控程序才能受理。
“如未经鼓院进状,检院不得接收;未经检院,不得邀驾进状。如违,亦依法科罪。“凡民上疏均先诣登闻鼓院;如鼓院不受,则诣检院。”《宋会要辑稿》。
这两句话说的是诉状只有经过登闻鼓院的初步处理,然后登闻检院才能受理。这种制度的设置虽然提高了直诉门槛,但有利于审核案件,将不属于直诉机关、或不符合直诉的案件排除,减少诉累,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登闻鼓院受理直诉
三、直诉内容增加民事直诉。
宋代是一个大变革时代,租佃关系的普遍性以及商品经济的繁荣等原因,影响了利益主体的变化,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矛盾也呈现多元化,导致社会纠纷大量增加,除了刑事诉讼外,民事诉讼也开始变多,宋代民事纠纷的多发性,也会导致某些案件的当事人会直诉于皇帝。
商品经济繁荣的宋朝
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就记载这样一件事情:太宗淳化四年十月,京畿平民牟晖因家奴丢失小猪而击登闻鼓上诉,太宗跟宰相提到这件事说,这么小的琐事也都告诉朕,让朕来决断,感觉很可笑,但“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于是下诏赏赐千钱来赔偿牟晖的损失。
有的民事案件为皇帝所知悉后,则是批示有关机构审理。
太宗时,“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太宗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宋史》)。
以上两例都是皇帝处理民事直诉的案例。除此之外,下面的史料更能证明民事直诉是宋代直诉制度内容的一部分。
《宋会要辑稿》记载,仁宗时期,在天圣八年(年)八月下诏:“所有争论婚田公事,今后并仰诣登闻鼓院投进。”争论“婚田公事”即民事纠纷,由直诉机构登闻鼓院受理。
由此说明宋代的直诉制度内容既包含了以往的刑事直诉也包含了民事直诉。
四、特定的监督手段。
直诉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是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宋代发挥专门直诉机构的作用,通过这些机构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宋真宗时定制:“或论长吏及转运使、在京臣僚,并言机密事,并许诣鼓司、登闻院进状。”也就是说,通过向“鼓司”、“登闻院”的特别机关,启动特别的控告程序,用作古代百姓监督和控告中央地方高级官吏的途径。
五、直诉的被动形态——录囚制度
录囚,亦称“虑囚”。指我国封建君王或由地方官吏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它是作为一种案件复核审录的制度而存在。与那些击鼓鸣冤、邀车驾等主动直诉形式相比,录囚算是一种直诉的被动形态,不过其也备受宋代皇帝重视。皇帝亲自录囚,给了那些身陷囹圄、屈打成招、身负冤情的人一个直达天听的申诉机会,即直诉于皇帝,请求帝王平冤昭雪。如在《宋史》中,对于北宋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南宋的高宗、孝宗、理宗等八朝皇帝亲自虑囚都有记载。
直诉案件的审理流程
宋代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直诉受理机关,因为审判权在皇帝,因此他们并不具有审判职能,他们之间是一种各司其职分工配合的关系。
根据前文我们提到过宋代的直诉是有程序和条件的。直诉机关受理直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经过“本属州县、转运司”的处理,否则直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对于直诉机关受理案件也是有先后顺序的,一般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邀车驾(通过军头引见司),即后一机关受理前一机关的案件必须由其前一部门审结后才能受理,这使直诉的处理形成规范化流程。
宋代直诉制度的作用和本质
宋代是一个思想开放,人文蔚起的时代。儒家思想中的“仁治”和“德治”是西汉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标榜的治国原则。宋朝统治者也继承了这一指导思想,宋太宗说:“王者虽以武功克受,终需用文德治之”(《宋史》)。太宗推仁爱与狱诉之中,“朕以粟政之中狱诉为切,钦恤之意,何尝暂忘。”《宋会要辑稿》。宋代的直诉制度,就是统治者将仁治、德治的思想应用到司法施行“德政”的体现。
宋太宗
上文我们说过宋代的直诉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受理机构,内容上增加了民事诉讼,再加上有复审性质的录囚,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间百姓的上诉、举告、请愿等方面的诉求,成为了国家常规司法制度以外皇帝了解民间疾苦、获取民间社会信息的重要途径。
其作用,一是通达下情。深居禁宫的皇帝了解民间社会状况的途径不外有:微服私访、大臣奏折、直诉案件。显然并不是每位皇帝都能做到微服出巡,大臣的奏折也会出现人为的,片面的报喜不报忧等情况,因此直诉制度作为百姓求助于皇帝明断案件的制度,让皇帝直接了解案情,使下情得以上达,就为治理国家提供了现实基础。通达下情使皇帝能更加了解民间疾苦,使皇帝在“仁治”、“德治”治国的思想下实行“德政”。
其二是减少冤狱,直诉使百姓的冤情能及时平反。如果说通达下情能为皇帝实行“德政”提供现实参考基础,那么是百姓减少冤狱,伸冤平反则是统治者施行“德政”的直接体现。
当然封建王朝的皇帝不是慈善家,虽然宋代直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者的“德政”,但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维护皇权和统治而设置的。
首先,直诉制度的存在使百姓冤情有地方申诉,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从而使社会稳定。
其二,皇帝作为封建官僚体系的首脑,掌握着最终的司法权。皇帝对案件的直断决定着直诉案件的结果,这充分说明随着宋代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强化,皇权进一步加强了对司法权的控制。
其三、通过直诉案件,暴露出司法官吏贪赃枉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古代监察制度的缺陷,通过直诉制度皇权可以实现“民对官”的监督。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其他条件的制约,传统帝国的常规制度并不能实现皇权对官僚的有效控制,使得皇权需要采取一些专制手段,直诉制度就是手段之一。通过直诉制度获得的与官僚有关的政治信息,常常是不能在常规制度中获得的,正是这种信息,为皇权整饬官僚提供了重要的凭据,从而使统治者更好地维护其统治。
皇帝与官僚
结语:
宋代的直诉制度即满足了统治阶级标榜“德政”的外向心理需求,又给予了被统治阶级一条伸冤昭雪的途径,这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不过宋代的直诉制度毕竟是一元君权的产物,虽然它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任何制度终究要服从于其隶属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当时统治利益的实现,因此宋代直诉制度的真正本质不过是皇帝维护其统治的手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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