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变化的几点浅显认识

对《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变化的几点浅显认识

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的解读中,有这么一段,“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下文为叙述方便,A107020表或简称为报表)。

首先,报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2014版的报表,从纵向来看,给出了40行,即把适用所得减免优惠的项目全部列示出来,而2017版的报表,模版只给了22行,但填表说明中讲了,“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相应的,2017版报表也只列示7大类减免项目。

与2014版相比较,2017版报表把其第五项“其他专项优惠项目”中的“(一)实施清洁机制发展项目”、“(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其他”分出单列,分别作为第五、六、七项。

从横向来看,2017版报表有11列,比2014版的报表增加4列。增加了“项目名称”、“优惠事项”“优惠方式”,作为第1、2、3列,2014版报表第6列“项目所得额”分作两列,分为“免税项目”与“减半项目”,作为第9列和第10列。第11列“减免税额”,与2014版的“减免税额”列相比,也给出了计算公式“11列=9列+10列X50%”。

以上是报表结构的调整,使报表更简洁,更易于理解,计算也更加方便。

(2014年版A107020表)

(2017年版A107020表)

2017版报表中,填表说明对第8列“纳税调整额”是这样说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对“调整的金额以负数填报”一句,我认为,是对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金额后,即按税收规定的“收入-成本-费用”-按会计核算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差,填入第8列。

但是,我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填表说明中,对第9、10列填写说明的变化。2014版报表填报说明中,是这么写的,“第6列“项目所得额”:填报第1-2-3-4+5列的金额。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

乖乖,这可不得了。

根据2014版报表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 填报属于税法规定所得减免金额。本行通过《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本行<0时,填写负数,亦即,第20行=表A107020第40行第7列。而表A107020第40行,即为该表上述五大优惠项的合计行。

(2017版A100000表)

我的初中数学老师曾经教过我,减负等于加正。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但该项目当年没有盈利,如果做了减免税申报,反而要多缴税。

笔者曾经办一个农产品初加工项目,2014年因为是第一年开始,没有盈利,税务师在做鉴证报告时,填报了A107020表,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吓得我翻了半天书。最后,我说,我们项目亏损了,那我们不备案,不填这张A107020表了,行不行?当然行,这张表(2014版)开头写着“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而2017版的A107020表,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填表说明中这么写的,“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免税”的,第4-5-6-7+8列的值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内容为“减半征税”的,第4-5-6-7+8列的金额填入本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列等于第9列+第10列×50%。”

强调一遍,第9或第10列,若第4-5-6-7+8列的值小于零的,本列按零填报。

2017版的A107020表,就解决了上述问题,纳税人减免税项目所得为正数,则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得为负数,也不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变化,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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