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7)厦大资产4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
2017年8月16日
厦门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所组建的,能够基本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人员库。
第三条 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其评审专家主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预算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评审专家主要从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选。因项目特殊,需要使用评审专家库以外的评审专家,可以由具体采购单位提出评审专家人选,报采购办审批确定。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采购办采用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并负责专家入库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采购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通过自我推荐或者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等方式,自愿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签署的《厦门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七条 采购办将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采购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办邀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受邀担任评审专家后,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保密,严格遵守学校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为学校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请客、送礼,不得透露评审会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具体采购单位或采购办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六)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向具体采购单位或采购办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二条 具体采购单位或者采购办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场要求其回避,采购办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分为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库和非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库,其中非科研仪器设备包括家具、音视频设备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
(一)评审专家由采购办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由项目(经费)负责人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推荐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若被推荐的专家非评审专家库成员,经本人同意后,采购办可将其选聘入库。
(三)非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可由采购办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抽取人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审专家的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投标中心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办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具体采购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采购办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四)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累计有两次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上报学校纪委监察部门。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具体采购单位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纪委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