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清算的41条裁判规则精解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最终通过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法人人格。公司清算作为市场主体出清的制度设计,其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程序,其中牵涉债权人、股东、职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家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平衡,故此,应当以公平原则与交易安全为核心,在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公司清算行为做出一个较为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尽管民法典、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处理公司清算纠纷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但鉴于成文法天然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其面对丰富生动的司法实践,有时难免有捉襟见肘之局促。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最高法院与公司清算有关的200个判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清算中存在的具体争议问题以及各利益相关者面临的交易风险,提炼总结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清算的九个方面,四十一条裁判规则,尝试对公司清算的具体实践样貌求取一个全景式的展示,同时对实践中的问题寻求一个较为体系化的解决。

目录(一)

一、与公司注销登记有关的问题

(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裁判

(二)公司注销后与股东代表诉讼有关的裁判规则

二、关于设立中的公司清算问题

三、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一)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在其接受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关于无法清算的认定

、关于股东的赔偿责任

(一)股东赔偿责任的认定

(二)小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三)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强制清算相关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一)《九民会纪要》发布之前的裁判规则

(二)《九民会纪要》发布之后的裁判规则

目录(二)

规则 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规则 2.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规则 3. 依法清算后注销,可以股东为当事人

规则 4.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在原审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

规则 5.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规则 6. 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规则 7. 股东明知一审判决内容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在二审程序中,股东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故意

规则 8.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规则 9. 公司解散清算完毕前,其与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相对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规则 10. 如果认定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规则 11. 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与各方约定不一致,在二审期间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更正,根据更正后的新证据倾向于认为目标公司已经成立

规则 12. 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3.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亡,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事由

规则 14.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有效通知,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5. 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在其接受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6. 公司已经完成审计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规则 17. 诉请主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不以法院必须在裁定中进行释明为前提

规则 18.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与债权债务无法清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规则 19. 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债权人损失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规则 20. 股东未明确其欠付公司债务的具体清偿方案及时间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进行清算

规则 21. “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不以必须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

规则 22. 清算义务人已尽其所能未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使自己对被清算主体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形下,不宜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 23. 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

规则 24. 股东自行清算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其在清算所获利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规则 25. 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 26. 小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规则 27. 对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规则 28. 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29.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

规则 30.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

规则 31. 股东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处理

规则 32. 强制清算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规则 33.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规则 34.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受理清算申请

规则 35. 对于清算中的信托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规则 36. 关于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以及是否可以个别清偿的认定

规则 37. 未经依法清算处理涉案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

规则 38.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规则 39. 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规则 40. 债权人受让人作为专业机构,自受让债权时便应知债务人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

规则 41.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一、与公司注销登记有关的问题

(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裁判

规则 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争议问题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  裁判规则

在《甘肃省工矿材料集团公司、厦门市中汽国投贸易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7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公司在一、二审程序中诉讼主体资格及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授权是否合法问题。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一、二审期间,涉案公司向法院出具加盖其公章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又佐以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说明,因此,涉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规则 2.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争议问题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此时,法院是应以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还是应当变更当事人继续审理,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北京融通信联科技有限公司、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23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公司虽然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注销,但原审法院应当变更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等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法律适用错误。

规则 3. 依法清算后注销,可以股东为当事人

●  争议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从严格的文意理解角度,在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下,可以变更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但是如果公司属于依法清算并被注销,能否以其股东为当事人。

●  裁判规则

在《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注销,但其在注销之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动和参加诉讼,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公司对其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曾经提出异议的事实。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法,旨在规范公司被注销前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问题。至于股东对被注销后的公司的债权是否享有实体权利,并非上述立法规范的内容。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186条规定,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涉案公司,作为涉案公司唯一法人股东依法继受其对外的债权债务。一审法院认定法人股东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

规则 4.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在原审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

●  争议问题

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法院能否以无明确被告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  裁判规则

在《洛阳维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东联化工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679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涉案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被注销,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诉讼主体资格亦同时丧失。但涉案公司在原审作为被告始终是明确的,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的情形变更新的民事主体参与诉讼,如有必要可以中止诉讼。原审裁定以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规则 5.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  争议问题

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应当由公司注销前的股东、董事或者控股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公司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注销登记争议是否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实践中存有争议。

●  裁判规则

在《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王彰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74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注销,其作为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二审法院决定以公司注销前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判决其承担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公司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非本案审查范围。债权人如果认为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注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规则 6. 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  争议问题

公司在一、二审中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但在再审期间已经注销,法院是应当变更股东为当事人还是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  裁判规则

在《广西天芝酒业有限公司、邓绪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8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一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本院在再审审查中查明,涉案公司已被注销,公司注销前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称涉案公司经依法清算结清全部债权债务后才进行注销登记。因此,涉案公司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审查程序。另外,原判决认定涉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规则 7. 股东明知一审判决内容中公司的法律责任,在二审程序中,股东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故意

●  争议问题

股东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并提出上诉时,面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注销公司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是否可以认定股东实施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对股东处以罚款。

●  裁判规则

在《黄钢贤、钟微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决定书》((2019)最高法司惩复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因涉案公司上诉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作为涉案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对判决内容特别是涉案公司的法律责任是知悉的。股东在直接参与、操作涉案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大,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之中,但未将清算事项如实告知审理法院和其他当事人,亦未将本案的债务承担问题在清算程序中考虑,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的故意。本案中当事人的变更,是由于股东的违法行为所致,客观上增加了诉讼程序的环节,造成了妨碍诉讼审理的结果。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尽管原股东并非诉讼参与人,但上述规定并未将强制措施的对象限于诉讼参与人。二审法院依据基于原股东在二审期间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结果、恶意办理公司注销、妨碍审理程序的行为,对其罚款5万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注销后与股东代表诉讼有关的裁判规则

规则 8.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  争议问题

公司经依法清算并注销登记后,股东是否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裁判规则

在《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经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并非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故此,涉案公司虽已注销,但股东提起的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

规则 9. 公司解散清算完毕前,其与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相对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  争议问题

公司注销后其与相对人签订的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如何继续履行;相对人依据《合同法》第94条(《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主张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裁判规则

在《国际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虽系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但其设立本身亦系当事人即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之存续亦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资公司延长经营期限,需要各方一致同意;涉案公司章程亦有类似约定。据此,涉案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时,在合资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应当进入解散清算程序,而不受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限的限制。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于清算期间仍然维持法人地位,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公司法》第186条就此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故在涉案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其不得再从事商业经营。因涉案公司不具有承租涉案房产从事商业经营之行为能力,《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自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具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股东主张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给涉案公司造成营业损失,并要求其按照涉案公司的月度平均收入等因素折算的数额进行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设立中的公司清算问题

规则 10. 如果认定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但其与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最初与各方约定不一致,部分股东主张公司并未设立要求退还投资款,应当如何处理。

●  裁判规则

在《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三方约定的公司已经成立,被申请人作为股东以解除合作为由主张返还投资款,应当查明在合作过程中目标公司为涉案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经营形成的资产比如设备、土地等、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情况,以确定被申请人作为股东能否得到以及得到多少投资款,在此基础上方可做出裁判。如果认定三方约定的目标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共同清理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查明合作期间的项目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等事实。

规则 11. 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与各方约定不一致,在二审期间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更正,根据更正后的新证据倾向于认为目标公司已经成立

●  争议问题

目标公司工商档案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与各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一致,但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信息记载的公司名称、股东信息最初与各方约定不一致,工商管理部门更正后,是否可以认定目标公司已经设立。

●  裁判规则

在《陕西省府谷县前石畔农工商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更正后的网上信息在企业性质、组织管理形式等方面存在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均无法否定工商档案登记的内容。上述更正后的新证据使最高法院倾向于认为三方约定的目标公司已经成立。

工商登记制度旨在赋予登记事项以公示公信力,以保护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记载的事项被法律推定为真实而非客观事实。本案系公司股东内部纠纷,并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在工商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或工商档案内容不一致并且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时,应当进一步审查工商档案材料、有关证照等证据,综合认定公司成立情况。当事人仅以网上登记信息与当事人约定不符为由,主张公司未设立或者并非当事人约定成立的公司,依据不足。

三、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等清算组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应当对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实际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股东的赔偿责任既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也不应以股东在公司清算中的获得的剩余财产为限。

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存在两种裁判规则:一种规则是应当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规则是以股东在公司清算中分配剩余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后一种裁判规则似乎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相冲突,亦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理不合。

(一)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2. 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王忠岗、孙高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41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涉案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由于其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涉案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主张涉案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规则 13.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销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亡,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事由

●  争议问题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在明知目标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目标公司对债权人仍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在公司清算时并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知债权人,股东主张公司注销登记意味着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亡,即表明各方以实际行为已经终止合同,故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裁判规则

在《于明山、孙秀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94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股东在明知目标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目标公司对债权人仍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在目标公司清算时,未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致使债权人无法基于合同关系向目标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依据目标公司与债权人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91条(《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提存债务标的物、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等情形而终止。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公司注销,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事由,双方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中亦未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亡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二审法院以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于该公司注销时依法终止的相关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规则 14. 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有效通知,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时仅以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对于已知债权人并未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履行“点对点”的书面通知义务,股东以其已经通知债权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  裁判规则

I.在《王海森、青海昆源矿业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8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公司在解算清算时,清算组除需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应书面通知已知全体债权人,申请人自认清算组未向债权人书面告知涉案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原审法院认定其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无不当。作为清算组组长以及涉案公司唯一股东,其明知涉案公司债务未清理完毕,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债权人未获申报和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II.在《北京满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智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98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公司被注销后,原审法院调取的该公司注销清算档案显示,其在报纸发布申报债权债务的注销公告,债权人与涉案公司签订涉案协议,二者之间除涉案协议外,另有多笔借款往来,债权人对涉案公司而言,是往来较为密切的已知债权人。故涉案公司发布的注销公告不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有效通知。依照《公司法》第18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在涉案公司注销后,其公司清算组成员、股东应对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在其接受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15. 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在其接受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争议问题

股东未将公司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还是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分配的公司剩余资产为限。

●  裁判规则

在《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众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7号)一案中认为,涉案事实显示,债权人在涉案公司清算前已向其致函主张损失赔偿,即表示涉案公司应知晓债权人系已向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涉案公司清算组应以明确可到达的方式通知债权人有关公司清算事宜。股东作为接收涉案公司剩余财产的主体,均参与了涉案公司的清算事务,但并未将公司清算注销事宜明确告知债权人,且在此情形下对涉案公司清算后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原审法院认为股东对于公司与债权人尚未履行结束的合同并未进行清理计算,系未完全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判决两股东作为共同清算义务人在接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规则 16. 公司已经完成审计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

◆ 争议问题

如何认定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对于消极义务的证明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问题,通常以股东的积极作为来证明其已经履行清算义务。根据《九民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 裁判规则

在《张建贵、马飞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33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自行清算为原则、法院主持强制清算为补充的清算体系。只有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股东才可以申请法院介入公司清算事务。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出现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后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等特殊情形时,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根据股东会会议纪要,公司已经完成审计,双方对审计费用进行协商,并表示待解决审计费用后再行商议,表明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成员之间对公司有自行清算的意愿,公司不存在强制清算的情形。

规则 17. 诉请主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不以法院必须在裁定中进行释明为前提

◆ 争议问题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对于上述规定理解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必须以法院在裁定中进行释明为前提,是否意味着股东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一定的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厦门伍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文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7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强制清算纪要》第29条是对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中法院的释明义务的规定,并非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不论法院是否进行释明,当事人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均有权依法主张权利,债权人诉请主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不以法院必须在裁定中进行释明为前提。

(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

规则 18.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与债权债务无法清偿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赔偿责任的认定,在许多情形下,存在一种“唯结果论”的倾向,即只要出现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即认定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裁判规则

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0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上述规定就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的条件,是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重要清算资料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即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相应的债权债务无法清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规则 19. 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债权人损失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争议问题

如果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前,已经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此后即使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其与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此时公司清算义务人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裁判规则

在《大连光明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省水产(集团)进出口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7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原海洋渔业厅作为水产公司的主管机关,负有对水产公司在终止前进行清算的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应否承担责任,不仅要考虑是否存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损害结果,还要考虑清算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债权人损失与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2004年,根据另案法院2007年4月24日执行笔录的记载,水产公司在2007年另案执行过程中,已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水产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海洋渔业厅未对水产公司进行清算,但债权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海洋渔业厅未进行清算的行为与水产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2款关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债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未支持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规则 20. 股东未明确其欠付公司债务的具体清偿方案及时间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进行清算

◆ 争议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故意不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在于,股东意图通过某种方式将公司主要财产据为己有,比如关联交易、借款等方式。如果目标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对股东的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股东拖延清算可以认定其具有逃避债务的动机。

◆ 裁判规则

在《龙昌行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36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公司主要财产为对股东的应收账款时,且股东未明确具体的清偿方案及清偿时间时,可以认定股东对目标公司无法清算负有责任。关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情况,本案中,股东与目标公司对目标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地点和方式主张不一,由此可以认定,难以证明目标公司可以进行正常清算,即股东对公司无法清算负有责任,应当在欠付债权人的工程款本息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无法清算的认定

规则 21. “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不以必须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

◆ 争议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规定的“无法进行清算”,作为一种消极的客观事实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举证的困难。鉴于《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29条的规定,对于是否经过法院清算程序并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方能认定公司已经陷入“无法清算”的状态,进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存有争议。

◆裁判规则

在《鹰潭金良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2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中宏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清算的事实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所规定的“无法进行清算”,是一种消极的客观事实状态,该款的适用不以必须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法院即可认定“无法进行清算”。原始债权人华夏证券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材公司、葛洲坝公司、希格玛公司同为债务人中宏公司的股东,且持股比例相同。

华夏证券公司作为中宏公司的原始债权人和原始股东(中宏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的清算义务人),经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仍然长期未能得以实现债权,对中宏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状态应当是明知的。而该项债权的受让方建投中信公司以及后续的受让人鹰潭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对于所受让债权的债务人中宏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和经强制执行仍未得以清偿的事实理应明知,认定其自受让案涉债权时便应知中宏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符合本案实际。鹰潭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中宏公司无法清算,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股东的赔偿责任

(一)股东赔偿责任的认定

规则 22. 清算义务人已尽其所能未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使自己对被清算主体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形下,不宜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可能同时也是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股东为实现自身的债权对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是否免除该股东债权人的清算义务。

◆ 裁判规则

在《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37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其适用的法理基础是法人人格否定理论和侵害债权理论。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上述清算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或者不适当执行清算事务,侵犯债权人利益。

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损失。

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尽管被清算公司扬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予解散并清算,至今作为其清算义务人的两个股东上汽公司和机电公司均未履行清算义务,但对于上汽公司而言,本案并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条件,上汽公司不应承担案涉丰瑞公司对上汽扬州公司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主要有两个理由:

第一,从上汽公司在主张自己对上汽扬州公司享有债权而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可以得出,上汽公司已对上汽扬州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清理,其未履行清算义务与丰瑞公司的损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第二,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务的现实以及避免当事人滥用连带责任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在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被清算公司发生清算事由在2001年。在当时,尽管公司法有关于清算义务的规定,但并没有关于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故在司法实务中,对清算义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极少。虽然根据“补缺例外”的法无溯及力的除外原则,本案应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但考虑到对于当事人期限利益的保护,让当事人根据法律事实出现多年之后才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失公正,尤其是在清算义务人已尽其所能未能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使自己对被清算主体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形下。

规则 23. 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

◆ 争议问题

股东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收债权人的款项据为己有,然后通过虚假清算将公司注销,并以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抗辩债权人,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 裁判规则

在《林秉国、陈友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62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公司被注销后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依债权人变更当事人的申请,将涉案公司变更为股东。因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将收到的债权转让款转至公司账户用以公司经营或清算,且于收到债权人债权转让款后仅仅四个月就做出了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故此,原审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之可能,不能免除作为原公司股东将该涉案债权转让款用以清偿原公司债务之责任,认定股东为本案适格主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规则 24. 股东自行清算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其在清算所获利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争议问题

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并非由股东组成的情况下,股东以公司已经自行清算为由主张不承担公司债务;同时以股东内部关于对公司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抗辩债权人,股东赔偿责任是否应当限于其在清算中所获的财产利益范围。

◆ 裁判规则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汇豪天下业主委员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8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涉案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并非由其股东组成,且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因此,公司的清算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故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完成了自行清算为由不承担公司的未足额清偿的债务。被告股东所主张的应当与其他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对公司承担按份责任以及股东之间就清算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做出约定所签订的《协议书》,均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在清算所获的财产利益范围内承担交付物业管理用房不能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小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鉴于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不当扩大小股东的清算责任,故此《九民会纪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清算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合理限制,允许在符合《九民会纪要》第14条规定的情形时,小股东不承担清算赔责任;同时废止了9号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参照作用。

规则 25. 小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争议问题

《九民会纪要》发布后,在部分司法案例中,如果小股东没有按照《九民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可能仍然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 裁判规则

在《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张仲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四项、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是全体股东,并不因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区分,并且法律并未限制小股东在清算事由发生时提起清算的权利,小股东(出资比例2.66%)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算1号民事裁定可知,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涉案公司用于清算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相关资料,是涉案公司无法清算并终结清算程序的主要原因。小股东、控股股东虽然称其资料保存完好,但其并未在强制清算程序期间内提交,导致涉案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二审法院认定小股东司、控股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并无不当立。

规则 26. 小股东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

◆ 争议问题

《九民会纪要》发布后,如果小股东按照《九民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其应当免除清算赔责任。

◆ 裁判规则

在《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西安高新区西工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659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其二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这一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进而无法进行清算这一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作为涉案公司持股5%的股东,没有证据显示其选派人员担任涉案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亦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持股5%的股东不具有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拒绝或拖延清算从而导致涉案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过错行为,进而驳回债权人要求小股东对涉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

(三)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27. 对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争议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以及第32条的规定,对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公司清算后被注销登记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故此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清算后被注销登记,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接受,但股东均表示对剩余财产去向不知情,据此可以认定公司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其是否转让股权,是否仍是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

、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则 28. 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 争议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目标公司股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债权人申请目标公司破产清算,因股东未出资到位实际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在董事并非目标公司清算组成员时,通常可以选择追究董事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 裁判规则

在《斯曼特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胡秋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并未列举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业务的执行者和公司事务的管理者。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保需要。

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其规定的目的在于赋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督股东在公司增资时履行出资义务,保证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时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亦不应有所差别,即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六名董事均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担任目标公司董事,同时其担任目标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对股东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均应有了解,其具备监督股东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便利条件。现该六名董事无证据证明其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履行了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其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了对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

其四,在目标公司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目标公司股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债权人申请目标公司破产清算,因股东未出资到位实际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目标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的消极不作为共同构成了实际损害的发生、持续,故此,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目标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此,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勤勉义务,对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 29.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

● 争议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中,如果出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其无法清算,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 裁判规则

在《厦门汇洋投资有限公司、潘邦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598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其一,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3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应当以表决权的行使为基本线索,辅之以基于当事人之间因其他安排而形成的支配性影响力的审查判断。潘某某持有邦辉集团公司(系邦辉大酒店持股50%股东)96.4%的股权,根据邦辉大酒店股东签订的《中外合资邦辉大酒店合同》,董事会是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邦辉大酒店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一般性事宜由董事会表决多数通过或简单通过决定,邦辉大酒店董事会成员共七人,其中邦辉集团委任三人。至于汇洋公司提交的《福建邦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并不足以证明邦辉大酒店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时以及此后,潘某某系香港邦辉公司的股东。基于此,潘某某并不具有控制邦辉大酒店的能力。

其二,邦辉大酒店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负有履行清算义务以及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责任在于公司的股东,汇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邦辉大酒店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已由潘某某接管并因潘某某的行为而导致上述财物的灭失。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潘某某能够实际控制邦辉大酒店,且系因潘某某造成邦辉大酒店无法进行清算,并无不当。

、公司强制清算相关问题

规则 30.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股东会并未就公司是否解散形成决议,此时债权人或者股东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 裁判规则

在《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90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昱成公司的清算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新盛公司营业期限至2019年8月15日届满,此后,该公司内部对公司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而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因没有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昱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规则 31. 股东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处理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部分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其他股东愿意通过股权的方式使公司存续,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 裁判规则

在《林时进、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51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其目的是通过解散公司收回其股东投资以及收益从而退出公司。本案中虽然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具备了公司章程约定的公司清算条件,但在本案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愿意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收购要求强制清算的股东的股权以使公司存续,该公司自力救济的方式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请求强制清算的股东权利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股东仅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规则 32. 强制清算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争议问题

对于非法人组织是否适用强制清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一定的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延边平野实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强制清算是《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规定的一部分,其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可以确定其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无论按照《公司法》规定启动强制清算,还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清算,都需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规则 33.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 争议问题

由于对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性质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对于该类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存有一定的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广东石油化工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98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石化公司不得对(2017)琼清终1号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规则 34.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受理清算申请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由于对《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在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时存在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北海嘉海物贸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299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有非讼性,清算程序亦适用特别程序,通过该程序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况,但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强制清算纪要》第13条有关“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之规定,就体现了这一要求。同时《强制清算纪要》第13条亦规定了例外条款,出资或债权之异议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同时解散事由之异议有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等决定确认,亦即该两类异议均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受理清算申请。

规则 35. 对于清算中的信托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对其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 争议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对于处于清算中信托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自然人债权是否可以因其资不抵债对其申请破产清算。

● 裁判规则

在《赵峰因与滁州市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即便信托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自然人债权人,并不具备申请信托公司破产的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信托公司仍处于清算当中的实际情况,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规则 36. 关于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以及是否可以个别清偿的认定

● 争议问题

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按照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的税款、清偿各类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故此,清算方案的制定完成是公司清算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债权人是否可以得到及时清偿。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如何从法律意义上认定清算方案已经制定完成,当事人可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 裁判规则

在《刘根弟、南京宁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83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公司清算方案是否制定完成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召开了涉案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讨论了《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议案)》、《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议案)》、《公司财产分配方案(议案)》等方案,但是,上述方案仅属于对后续公司清算工作的原则性安排,而非清算方案。并且,公司已经就此之前十余年的财务账簿等资料之返还事宜对公司股东及其他保管义务人提起诉讼,尚未审理完结。由于公司财务资料不完整,清算方案尚未制定完成,更未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申请人主张清算方案已经制定完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个别债权是否应当先予清偿的问题。公司正处于人民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程序之中,因大量财务资料未依法移交,公司与股东及其他保管义务人就财务资料返还纠纷仍在诉讼中,公司资产与负债情况尚未得到理清,清算方案尚未制定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在此情形下对个别股东所享有的债权先予个别清偿,并无法律依据。

规则 37. 未经依法清算处理涉案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

● 争议问题

债权债务转移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是否意味着相关财产所有权已经当然转移。

● 裁判规则

在《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清算组、青海省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3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正和公司设立和承接德天公司债权债务的请示虽然得到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同意,但并不意味着涉案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已经当然转由正和公司享有。德天公司在正和公司成立前从四川建设公司、咸阳工程公司接收、占有并使用的涉案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所有权,因未经依法清算处理,仍应属于德天公司享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决对涉案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归属问题认定错误的理由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在请求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存有争议。为此,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九民会纪要》第16条专门予以规范。

(一)《九民会纪要》发布之前的裁判规则

规则 38.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 争议问题

根据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公司清算中,如何确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是从债务人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开始,还是从法定事由出现15日起计算,抑或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在《九民会纪要》发布前,司法实务中对此存有争议。

● 裁判规则

在《广西贵港市鸿达置业有限公司、涟钢振兴企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66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从债权人知道中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鸿达公司主张的债权受让于融瑞公司,融瑞公司又受让于华融公司。在融瑞公司受让债权之前,中汽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二审法院未查明融瑞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中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直接以鸿达公司知道中汽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不当,但中汽公司股东并未对此提出异议。鸿达公司自认其在2008年7月30日已知中汽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才起诉请求中汽公司股东承担责任,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规则 39. 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强制清算裁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争议问题

因对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认定存在举证的困难,故此,在该类纠纷中,债权人通常会通过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并以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书作为证据,再行起诉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故此,司法实践中,部分判例中会以法院做出的无法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生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进而判定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裁判规则

在《石家庄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782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债权人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清算义务人享有的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由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因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产生财产损失之日起算。债权人于2011年5月25日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院遂于2016年1月15日以民事裁定书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由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产生财产损失之日为上述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裁定书生效之日。故债权人于2016年8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请求权超出诉讼时效期间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规则 40. 债权人受让人作为专业机构,自受让债权时便应知债务人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

● 争议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债权多次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如何认定债权人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对于正确认定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决定性意义。

● 裁判规则

在《鹰潭金良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325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华夏证券公司作为中宏公司的原始债权人和原始股东(中宏公司营业执照吊销后的清算义务人),经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仍然长期未能得以实现债权,对中宏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状态应当是明知的。而该项债权的受让方建投中信公司以及后续的受让人鹰潭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对于所受让债权的债务人中宏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和经强制执行仍未得以清偿的事实理应明知,认定其自受让债权时便应知中宏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符合本案实际。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之前,我国并无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华夏证券公司作为中宏公司的股东,明知中宏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事实,但其并未自该时间节点开始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公司股东主张债权。由于本案鹰潭公司的债权受让于建投中信公司,建投中信公司债权受让于华夏证券公司,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对华夏证券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鹰潭公司主张。因此,原审对于债权转让的时间和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认定正确。

(二)《九民会纪要》发布之后的裁判规则

《九民会纪要》发布之后,司法实践中,尽管对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存有争议,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基本秉持《九民会纪要》第16条的确立的认定标准,即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规则 41. 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 争议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故此,司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此时点应为债权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 裁判规则

I. 在《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张仲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86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股东主张应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至迟应当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赋予债权人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权利时起算诉讼时效。本院认为,相关案件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此时涉案公司是否无法清算、是否侵害到债权人债权尚不确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正式实施亦不代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本案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开始计算。

债权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的裁定,债权人收到该裁定才知道公司无法清算的事实,其于2017年3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II.在《常晴株式会社、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99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恒宇公司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中宏家具公司股东常晴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自恒宇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常晴公司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中宏家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5日之后起算,该日期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时间,并非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此项再审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信银行大连中山支行自2006年起即一直就涉案债权的实现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依据中信银行大连分行于2014年4月16日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的内容,推定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2014年4月16日起算,以及2014年8月11日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在国际商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的内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于2014年8月11日发生中断的效力,并根据恒宇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认定恒宇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0)

相关推荐